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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电商法律主体概述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向来受联合国发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影响颇深,在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中就可见一斑。因此,现阶段中也有学者提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定位不够明确的问题,认为电子商务一词侧重于商务的电子化,且电子商务立法有其固有的定势——解决电子通信手段或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而不是商务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此次立法宜从对“电子”的调整转向对商务本身的调整。
一、电商主体及分类
2013年12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的第一次起草组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电商如何设立成为该法争论的焦点。
电商的设立首先需确立电商的法律主体。根据电商活动中参与主体功能和职责的不同,电商主体主要分为交易主体、服务主体、评价主体和监管主体等4类,各个主体之间相互支撑、相互依存。但评价主体和监管主体并非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商事主体,故交易主体、服务主体是本书论述的实际电商主体。
《电子商务法》将上述交易主体、服务主体统一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进一步细分为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类。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可见《电子商务法》并没有照搬草案,而是在草案的基础之上,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了两个层次的分类。大的分类是两类:一类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另一类是除平台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小的分类是对其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一步划分,分为: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者。
据此,现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际就是本章节讨论的电商设立中的主体对象。其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能是自然人。
二、电商主体的特征
电商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相比,既有共同点,也有独特性。
就共同点而言,两者均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均以营业的方式从事商事行为,其行为目的均具有营利性。因此,电商主体具有商事主体的基本特征,即营业性和营利性,电商主体仍然是商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对独特性而言,由于平台内经营者很大程度依托于平台生存,所以会对平台产生比较明显的依附性。在商业机会的获取、商业交易条件的确定等方面,平台内经营者尤其受制于平台经营者。
同时,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由于其交易模式和交易环境的变化,其主体也具有其不同于传统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虚拟性
即在网络环境下,电商主体主要以数字化、电子化的网页形式表现出来,其主体的真实情况不能直观地判断出来。
(二)不确定性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无国界性,电商主体的资格能力、住所、资信状况等不易确定。
(三)跨地域性
互联网的无国界和跨地域性必然导致参与其间的电商主体呈现跨地域性的特点。
三、电商主体的认定原则
电商主体的认定需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主体真实原则、主体资格法定原则和主体公示原则。
(一)主体真实原则
即电商主体必须在现实中真实存在,而不应当是纯粹“虚拟”或不存在的。电商主体的虚拟性特征并不意味着其是虚假的、不存在的主体,而是从其表现形式上体现为虚拟化和电子化。对于任何从事电商的主体,法律均要求其在现实中必须存在与之对应的主体。
(二)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商事主体的资格必须严格依法取得并维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能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该原则应用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则意味着从事电商营业活动的主体,无论是法人企业或是非法人组织,均需要按照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在本章第二节进一步详述。
(三)主体公示原则
商事主体的名称或商号最主要的功能是区别于交易主体,不同的名称即视为不同的主体,以谁的名义缔结合同,谁即是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公示原则要求从事电商主体必须在网上显示其真实身份,通常做法为将其营业登记证号或者电子营业执照号码标识于主页,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就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值得注意的是,主体公示原则并不要求电商主体的网站名称与其企业名称或商号完全一致。前者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后者则是经营个性化及经营便利需要而设定。2000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每个网站最多可以注册三个名称,并不要求网站名称一定与企业名称或者商号相同,只是要求注册的网站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