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学和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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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经济学

1
生产的制度结构(1)

在漫长的生命历程中,我结识过不少伟大的经济学家,但从未指望自己能成为他们中的一员,或与他们比肩同行。在经济学的高深理论方面,我不曾有所创新,仅有的贡献只是促使将经济体系(economic system)的特征纳入我们的经济学分析。经济体系的这些特征是如此明显,以致就像G.K.Chesterton(2)的《布朗神父探案集》中《隐身人》中的邮递员那样,很容易被人们忽视。然而,我相信,一旦它们被纳入分析,就会引起经济学理论——至少是价格理论或微观经济学——结构的彻底变革。我所做的工作就是指出生产的制度结构对于经济体系运行的重要性。在这个演讲中,我将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说明:为什么经济体系的那些特征会被主流经济学忽略?为什么承认它们的存在会转变我们分析经济体系运行和思考经济政策的方式?事实上,这些转变已经开始发生。另外,我要谈到,要使这些方法上的转变提高我们对经济体系运行的理解,我们必须进行相应的经验研究(empirical work)。

当我谈及这种转变时,并不表明这是我独自工作的结果。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张五常(Steven Cheung)以及其他经济学家都为这种转变作出了突出贡献。如果没有他们的研究,我怀疑自己作品的重要性是否能得到承认。纪念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设立,就是使人们关注某些特定经济学领域的重要性,从而鼓励对这些领域的进一步研究,但在突出少数学者或者像我这样某一个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同时,很容易淡化其他才华卓著学者贡献的重要性,而他们的研究对这一领域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我要谈谈经济学中被称为产业组织的那部分内容。为了了解它的现状,我有必要先概述一下经济学的总体发展。在我看来,自《国富论》(Wealth of Nations)发表之后的两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的主要活动似乎就是弥补亚当·斯密体系(Adam Smith's system)之不足、修正其错误以及使其分析更为精确。《国富论》的一个基本命题是:政府管制或中央计划并不是经济体系有序运行之必需。经济体可以通过价格体系(或“看不见的手”)实现协调,并进而带来福利增进的结果。自《国富论》发表以来,经济学家的主要任务正如德姆塞茨所说,[1]是将亚当·斯密的这一命题正式化:在技术和消费者偏好既定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体在价格体系的支配下作出个人选择。

经济学家揭示了实现亚当·斯密结果(Adam Smith's results)的必要条件,但在真实世界中,似乎找不到这样的条件。于是,经济学家就提出和设计了一些变化,以使这些条件能够得到满足——这就是我们在教科书中所看到的。正如哈罗德·德姆塞茨已经正确指出的:这种理论所分析的是一个极端分散的体系。它曾经是一项伟大的知识成就,阐明了经济体系的很多方面,但无论如何,这并不意味着大获全胜。对价格决定的关注缩小了经济学家的视野,使他们忽略了经济体系的其他方面。有时,经济学家也似乎确实认为他们的研究仅与定价系统有关,除此之外的课题都不是他们的分内之事。因此,我的老师——出类拔萃的莱昂内尔·罗宾斯(Lionel Robbins)在《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The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of Economic Science)中谈到,生产理论在探讨自耕农土地所有权与工业形式时,其一贯采取的方法中有一个“明显疏漏”,他是这样说的:“这意味着在经济学家看来,‘组织’是工业(或农业)的内部安排——假如还没有内部到企业,至少应该内部到‘该’产业。同时,这一探讨又完全忽略了整个生产组织的决定因素——价格与成本的关系。”[2]

这实际上意味着,在罗宾斯看来,经济学家并不关心组织的内部安排,而只关心市场中所发生的生产要素的购买问题,以及使用这些要素所生产的产品的销售问题,而在生产要素购买和产品销售之间所发生的事情,则被大大忽略。我不知道今天的经济学家会在多大程度上接受罗宾斯的看法,但不可否认,微观经济学主要就是对价格和产出的决定的研究,事实上,经济学的这一部分经常被称为价格理论。

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另一个特征,是分析的日趋抽象化,似乎无需对真实经济体系进行详细了解,甚至在完全没有关于真实经济体系知识的情况下,也可以发展理论,这使经济体系的其他方面更易忽略。在最近出版的《产业组织手册》(Handbook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中,本特·霍姆斯特龙(Bengt Holmstrom)和让·梯若尔(Jean Tirole)在《企业理论》这篇63页的论文结尾处这样总结道:“目前在这个领域,事实/理论的比率非常之低。”[3]萨姆·皮尔兹曼(Sam Peltzman)对该手册写了一篇尖锐评论,指出其中有多少论述是没有任何经验基础的理论。[4]

经济学家所研究的是一个存在于他们心目中的而不是现实中的经济体系,企业和市场似乎都有名无实。我曾把这种现象称之为“黑板经济学”(blackboard economics)。主流经济学理论中的企业曾经常被描述为一个“黑箱”(black box),现在仍然如此。但是,现代经济体系中大多数资源的使用都是发生在企业内部,如何利用这些资源直接取决于行政决策而非市场运行,从而,经济体系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尤其是现代公司)如何经营其业务。如果考虑到上述事实,经济学的研究现状就显得格外反常。如果考虑到经济学家的兴趣是定价系统,而他们竟在研究中忽略市场——或更专业地讲,是忽略了决定交易过程的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这就更让人奇怪。因为这些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产什么,所以,我们现有的不包含这些制度安排的主流经济学理论就是很不完善的理论。

当然,这一切都在发生改变,我很高兴自己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发挥了作用。最近发生的东欧事件(3)更说明了把这类制度因素(institutional factors)纳入主流经济学分析的价值。这些东欧国家被建议向市场经济转型,它们的领导人也希望如此。但是,如果没有适当的制度安排,任何意义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对自己的经济运行有更多的了解,我们本可以更好地给予它们建议。

在获得瑞典皇家科学院嘉奖的两篇论文中,我所作的努力就是试图填补这些空白,或更准确地说,是指出如要最终填补这些空白,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让我从《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 1937)开始吧。1929年,我作为一名学生进入伦敦经济学院(LSE)攻读商学士学位,专业为工业组织。这个专业是为有志于成为工厂经理的人们而设计的,而工厂经理对我来说是一个特别不适合的职业选择。然而,1931年,我撞了大运!阿诺德·普兰特(Arnold Plant)在1930年被任命为商学教授。他是名优秀的教师。1931年在离期末考试大约五个月前,我开始参加他的研讨会(seminar),研讨会对我来讲具有启发意义。普兰特引用了阿瑟·索尔特(Arthur Salter)爵士的话:“正常的经济体系自行运转。”他解释了由价格所协调的竞争性经济体系是如何导致消费者评价最高的产品和服务被生产出来的。在受到普兰特的启迪之前,我关于经济体是如何运行的观念极为混乱,在参加了普兰特的研讨会之后,我对经济体系的看法变得清晰起来。普兰特引导我认识了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

由于我在高中时就已经修完大学一年级的功课,所以,我设法用两年时间修完学士学位所要求的所有课程。然而,大学规定学生必须有三年住校时间才能授予学位,这样,我就有一年空闲时间。这时候,我又交了一个好运!我获得了伦敦大学的卡塞尔旅行奖学金(Cassel Travelling Scholarship),在对学校规定的解释多少有些宽松的情况下,这可以被视为在伦敦经济学院住校一年,因此,我决定去美国待一年。

我决定在美国研究产业的纵向和横向一体化问题。普兰特曾在他的讲座中描述过不同产业的不同组织方式,但我们那时似乎没有任何一个理论能解释这些区别。我打算去发现这个理论。当时,在我脑海中,还有另一个似乎与我的主要研究计划相关联的疑惑需要解决。把定价系统看作一种协调机制的观点,显然是正确的,但它也有让我困扰的地方。普兰特强烈反对任何形式的计划,但在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期间,通过某些形式的计划来协调工业生产的做法非常流行。在普兰特看来,竞争通过价格体系发挥作用,它可以完成所有必需的协调功能。但是,我们还有一个生产要素——管理,它的功能就是协调。如果定价系统提供了所需的全部协调功能,那么,为什么还需要管理呢?

当时,同样的问题还以另外的形式呈现在我的脑海中。就在14年前,俄国革命(4)爆发了,而我们对计划(planning)的实际运行知之甚少。列宁(Lenin)说过,俄国的经济体系可以像一个大工厂那样运行。但是,许多西方经济学家则坚持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不过,西方也存在工厂,而且其中一些工厂的规模极大。经济学家所表达的有关定价系统的作用以及中央经济计划不可能成功的观点,该怎样与我们自己经济体系内的管理以及明显的计划团体的实际存在——也就是企业的存在相吻合呢?[5]

1932年夏天,我找到了问题的答案。我意识到使用定价机制(pricing mechanism)是要花费成本的。我们必须发现价格是什么。谈判要进行、契约要签订、监督要开展、解决纠纷的安排要设立等等,这些费用就是所谓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交易成本的存在意味着对于替代市场的其他协调方法来说,尽管它们的运行也有成本且有很多不完善,但仍可能优越于对定价机制的依赖,尽管定价机制是经济学家唯一正式分析过的协调方法。正是为了避免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费用,才可以解释企业的存在——在企业内部,要素配置是行政决策的结果(我认为这的确解释了企业的存在问题)。

在《企业的性质》中,我论证了在一个竞争性体系(competitive system)中可能存在着计划的最佳配置,因为一个企业——也就是一个小型计划经济只有在它执行协调功能的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并低于其他企业执行相同协调功能所花费的成本时,它才能继续存在。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系,不仅需要市场,而且需要适度规模的组织内计划。这种混合状况应该是竞争的结果。这就是我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的主要观点。然而,从被保存下来的我在1932年的信件中可以获知,这一观点的所有要点,我都曾于1932年10月初在邓迪(Dundee)的一次授课中提了出来。[6]那时,我22岁,风华正茂,不可能想到这些思想会在大约60年后成为获得诺奖的主要依据。80多岁的我因为20多岁时所做的工作而获奖,这实在是一个奇特的经历。

毫无疑问,承认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会促使经济学家对企业活动进行更详尽的考察。奥利弗·威廉森姆和其他经济学家的研究已经使我们对决定企业做什么、如何做的因素有了更深的了解。同时,我们也有望将来能从美国人口调查局经济研究中心(Center for Economic Studies of the Bureau of the Census of the United States)最近所发起的对企业活动的研究中了解更多。但是,如果认为《企业的性质》对经济学的最重要影响是引导人们关注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那就错了。在我看来,对企业重要性的关注无论如何都会发生。我认为,《企业的性质》的重要贡献在于将交易成本明确引入了经济学分析。

在《企业的性质》中,我论证了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企业的出现,这种交易成本效应在经济中普遍存在。商人在决定以什么方式开展业务和生产什么时,必须把交易成本考虑在内。如果进行一项交易的成本大于这项交易可能带来的收益,该交易就不会发生,专业化所带来的更高生产率也不会实现。因而,交易成本不仅影响契约安排,而且影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如果不将交易成本纳入理论,经济体系运行的许多方面(包括企业的出现)就无法得到解释。事实上,大部分经济活动之所以得以开展,就是为了避免用别的方法所可能带来的高昂交易成本或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使我们能够自由洽谈,充分利用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所说的分散知识(diffused knowledge)。

就我所知,经济学中仅有与货币演变及使用有关的那部分内容,是用交易成本来解释经济体系的主要特征的。亚当·斯密指出,在一个存在劳动分工但所有交易必须采取易货(barter)形式的经济体系中,会产生对商业活动的阻碍。没有人能买到任何东西,除非他拥有生产者所需之物。斯密解释说,这种困难可通过货币的使用加以克服。也就是说,在一个采取易货形式的经济体系中,一个想购买某种东西的人必须找到一个出售这种产品并且也需要他所拥有的货物的人。同样,一个想要出售某种东西的人也必须找到一个需要这种产品并拥有他所需之物的人。在易货交易体系中,所发生的交换需要斯坦利·杰文斯(W.Stanley Jevons)所谓的“双重一致性”(double coincidence)。

显然,寻求具有合适资格的交易对象的代价很可能是高昂的,从而会阻止许多具有潜在利益的交易发生。使用货币所带来的好处主要在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它通过方便契约的缔结、减少为交易必须携带的产品数量而减少交易成本。然而,对经济学家而言,使用货币所带来好处的实质似乎被渐渐忽视,好像没人注意到因需要降低交易成本而存在的经济体系的其他特征。

现在,我来谈谈被瑞典科学院引用的另一篇发表于30多年前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我不想多谈它对法学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而主要考虑它对经济学的影响,尽管我相信这种影响也将是巨大的,但目前还谈不上。在我看来,这篇论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将最终改变微观经济学的结构——我将说明为什么。应该说明的是,在写这篇论文时,我心中并没有这样的总体目标,只是想揭示被经济学家广为接受的、关于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之间差别的庇古分析(Pigou's analysis)的缺陷,仅此而已。后来,部分由于我和张五常在20世纪60年代的谈话,我逐渐认识到这篇论文的内容对经济学理论的一般性意义,也更清楚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是什么。

庇古结论(Pigou's conclusion)和大多数经济学家运用标准经济学理论所得出的结论是(或许,现在仍是):我们需要采用某些政府行为(通常是征税)以限制对他人具有有害影响(经常被称为负外部性)的行为。在那篇文章中,我说明了自己当时所思考的结果,那就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中——这是标准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前提假设——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财富增加至最大化的社会安排,且与权利的初始分配无关。这就是以我的研究为基础,由乔治·J.施蒂格勒(George J.Stigler)命名和形式化的声名狼藉的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施蒂格勒断言,科斯定理遵循了经济学理论的标准假设,它的逻辑无可置疑,问题在于它的适用范围。[7]我并非不赞同施蒂格勒,然而,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作通向分析正交易成本经济体的垫脚石。在我看来,科斯定理的意义在于:它动摇了庇古体系(Pigovian system)。因为标准经济学理论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科斯定理则表明:庇古方案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是不必要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交易成本为正时,政府行为(诸如政府经营、管制或补贴、征税等)不能产生比依赖个体在市场中的谈判更好的结果。我的结论是:让我们来研究正交易成本的世界。

一旦我们从零交易成本的王国走向正交易成本的王国,则法律体系(legal system)的至关重要性就立竿见影。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明,市场中所交易的并不像经济学家所通常认为的那样是物理实体,而是行使确定行动的权利——由法律体系确立个人拥有的权利。可以想象,在假想的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谈判改变任何阻碍他们采取增加产值所需行动的法律条款,而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中,这种程序的代价将会极端高昂,以至于改变法律会得不偿失。即使交易双方所采取的行动为法律所允许,那也会围绕法律产生大量的缔约活动。个体拥有的权利,连同他们的责任与特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决定的。因此,法律体系将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影响,并在某些特定方面可以说是控制了它。

人们显然期望把权利配置给那些能够最富有成效地使用它们的人,并且有激励引导他们这样做。为了找到(并维持)这样的权利分配,通过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以及简化权利转让的法律要求,权利转让的成本会很低,这也是人们所期望的。因为,只有在一个适当的产权体系(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下(并且产权是有效的)才会发生上述情况,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么多的法学家(至少在美国)会沉迷于探索这样一种产权制度的特征,为什么“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这个学科在美国法学院会如此欣欣向荣。的确,这项研究的进展是如此之快,以至于我认为:相信这个学科的主要轮廓将在5至10年内勾勒出来的想法,并非盲目乐观。

然而,直到最近,除了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还没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证券交易所和农产品交易所经常被经济学家们用来作为完全竞争或接近完全竞争的案例,但这些交易所都很详尽地规定(而且是除了任何可能存在的公共规则之外)了交易者的活动。什么可以交易、什么时候可以进行交易、采用怎样的结账方式等等,这些都由交易当局制定了规则。这里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private law)。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与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当然,当买卖在交易所场外进行(几乎所有交易都是这样),交易者所处地点比较分散,各自利益也大相径庭,比如零售和批发业,这时,就很难设立上述那样的私人法律,交易者的行为就将由国家法律来约束。

由于交易赖以发生的制度背景(institutional setting)会影响对生产的激励和交易的成本,因此,对经济学家而言,如果没有对制度背景进行具体说明就来讨论交换过程,则没有任何意义。我认为这一点正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当前所发生的东欧事件也使这一点变得更加明了。经济学家不厌其详地分析两个人在森林边缘用胡桃交换草莓,并认为这样来分析交易过程是尽善尽美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尽管这样的分析在某些方面具有启发意义。现在,我们需要研究真实世界中的缔约过程,然后才能获悉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如何克服它们,当然也就会明白我们必须在其中进行选择的备选制度(institutional alternatives)的丰富性。

奥利弗·威廉姆森把《企业的性质》所提出的理论不得其用或应用有限归咎于该理论缺乏“可操作性”。他这样说的意思是,交易成本概念还没有被纳入一般性理论。我想他是正确的。有两点可以用来解释交易成本没有纳入一般性理论的原因:第一,要将交易成本纳入建立在交易成本为零基础上的标准经济学理论,这显然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正如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所说,经济学家和大多数科学家一样,对他们所使用的方法极端保守,不愿意尝试把交易成本纳入标准理论;第二,正如威廉姆森所指出的,尽管我把在企业内组织或通过市场组织的选择作为分析的核心是正确的,但我并未指出决定这种选择结果的因素是什么,从而使其他经济学家难以在所谓的“根本认识”(fundamental insight)的基础上发展理论。这种说法也是正确的。然而,支配市场(market)和科层(hierarchy——威廉姆森的术语)混合的各种相互关系极端复杂,我们目前对此知之甚少,显然就很难发现这些因素是什么。

我们所需要的,是更多的经验研究。在国家经济研究局(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的一次会议上,我在所提交的论文(5)中,解释了为什么我会这样认为。我说:“一个富有灵感的理论家,可能不需要这种经验研究也能进行工作,但我的感觉是,灵感最有可能来自数据的系统性收集所揭示的模式、疑惑和反常所带来的刺激,尤其是在最需要突破现有思维习惯的时候。”[8]这是我在1970年的言论。今天,我仍然认为这一论述是正确的。尽管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有大量有趣而重要的研究被开展,我们也确实比1970年知之更多,但毋庸置疑,我们仍然需要进行更多的经验研究。我已经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产业组织研究者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是缺乏有关契约和企业活动的有用数据。所以,我已经决定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因为我确信从华盛顿的政府部门和机构中,可以得到经济学家还不知道的有关契约和美国企业活动的大量数据,所以1990年夏天,我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组织了一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政府官员们在提交的论文中,描述了哪些数据可以获得以及如何获得,还通报了他们部门内部所进行的一些研究。听众由学院派经济学家组成。正如一位同事所评论的那样,这是一个供给满足需求的案例。这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发表在《法和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的特刊上。[9]

我参与的另一项工作,是在匹兹堡大学商学院(Business School of the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成立了契约和企业结构研究中心(Center for Research on Contracts and the Structure of Enterprise)。这个中心将进行大规模收集商业契约的工作,并筹建对所有研究者——无论他们在什么机构——都开放的数据库。当然,我们不应该忘记前面已经提过的人口调查局经济研究中心已经展开的此类研究工作。

我相信,数据更易获得,以及用我的诺贝尔奖金给予所有从事生产的制度结构研究的学者以鼓励,将会减少在目前经济学文献中所普遍看到的有关产业组织的优雅而空洞的理论,同时带来有助于提高我们对真实经济体系如何运行的理解的研究。

我的一些言论,有时被理解为对经济学理论数学化含有敌意。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我认为,一旦我们发现了影响经济体系绩效的真实因素,对因素间的复杂交互关系的研究就必定需要运用数学方法来处理,就像在自然科学中那样。那时,像我这样以散文形式写论文的经济学家,将会鞠躬谢幕。我祝愿这个时期快点到来!

我很清楚,很多我所尊敬和钦佩的经济学家不赞同我所表述的观点,这些观点甚至会冒犯他们中的一些人。但是,对一个学者来讲,如果知道自己言论中的错误会很快被指出,而正确的东西能指望最终看到它被接受——只要他活得足够长,那么他一定会感到心满意足。

注释

[1] Harold Demsetz, Ownership, Control and the Firm (1988), vol.1, 145.

[2] Lionel Robbins, The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of Economic Science (1932), 70.

[3] Richard Schmalensee and Robert D. Willig, eds., Handbook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1989), 126.

[4] Sam Peltzman, "The Handbook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A Review Articl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February 1991):201—17.

[5] 对这些事件的更全面的论述可参见Oliver E. Williamson和Sidney G. Winter所编辑的The Nature of the Firm, Origins,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1991), 34—47。

[6] 同上,34—35。

[7] George J.Stigler, "Two Notes on the Coase Theorem", Yale Law Journal (December 1989): 631—33.

[8] R.H.Coase,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1988), 71.

[9]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4 (2), pt.2 (October 1991).


(1) 本文是1991年12月9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获颁纪念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经济学奖时所作演讲的演讲稿。其版权为©1991诺贝尔基金会。

(2) G.K.Chesterton(1874—1936):英国评论家、诗人、散文作家和小说家,最成功的作品是一系列以布朗神父为主角的侦探小说。——译者注

(3) 指1991年东欧国家社会制度发生巨变的一系列事件。——译者注

(4) 俄国革命(Russian Revolution):1917年发生于俄罗斯的一连串革命运动,其结果是推翻了沙皇专制政权,建立了苏维埃俄国。——译者注

(5) 参见R.H.Coase,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A Proposal for Research",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1988), 57—74。——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