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上述分析出发理解法律规则
上面的分析中没有提到法律规则,那是因为法律规则虽然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行动规则,但在我看来它们并不是上述三类规则之外的一类独立的规则,而是上述三类规则的不同程度的混合。
法律首先是一种游戏规则,它是个人(或广义的“行动者”)所受到的社会约束,或者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约束;如果这种法律是民主立法程序的结果的话,它实际上也是参与民主程序的公民的自我约束。这使得“法律”区别于“规律”;如黑格尔所说:自然规律“是准确的,只有我们对这些规律的观念才会错误”,而法律则不是绝对的,“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即使是有些直接来自技术规则(其基础是自然规律)的法律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的一些条款),或者直接来自道德规则的法律规定(如婚姻法、刑法中的一些条款),它们作为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有效性基础,也是与其相关的人们的对该规定的承认和服从,就此而言它们首先也是游戏规则。还有许多法律规定主要是约定性质的,比如美国的陪审团的人数为什么是12人而不是11人,这或许有历史背景,但说到底只是人们的约定,就好像足球比赛各方人数为什么是11人而不是12人,车辆行驶为什么只能在道路右侧而不是左侧一样。游戏规则之所以合理,常常是因为有规则比没有规则好(不规定车辆只能在道路哪侧行驶,道路交通将一片混乱),而不一定是这种规则比另一种规则好(如香港的车辆就规定在道路左侧而不是右侧行驶)。
但即使是这种主要基于约定的法律规则,也常常可以而且需要从道德的角度和技术的角度加以考虑。从道德的角度来考虑,要求法律系统符合正义原则。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要求法律系统符合效率原则。以陪审团人数规定来说,人数太少,可能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人数太多,则可能不利于案件审理的效率。
同时还要指出,同一个规则表述,往往可以被人们理解为表述了不同类型的规则;同样是遵守法律规则,却可能出于不同理由,最典型的是两种:一种是因为尊重法律本身而遵守法律,一种是因为害怕受惩罚而遵守法律。这两者在形式上都是遵守法律规则,但只有前者才是一种道德行动而不是一种功利行动:如果法律本身是符合道德的,并且是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前提的话,那么尊重法律实际上就是尊重道德、尊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社会成员的权益,而不管这种尊重是否对自己有利。
其实不仅是法律规则,还有其他许多规则,都是技术规则、游戏规则和道德规则的不同程度的混合。比方说,煤矿安全生产规则虽然主要是技术规则,但作为管理规则,它也是一个组织或一个活动的游戏规则;就其中蕴含的对生命价值的重视来说,它还具有道德意义。矿主因违反安全规则而造成矿难,一方面受到因违反技术规则而引起的惩罚,即作为客观事件的井毁人亡,另一方面还受到因违反游戏规则而引起的惩罚,即作为社会事件的法纪制裁,除非他隐瞒责任或逃避惩罚。对于其中有些人来说,还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那是只有在违反道德规则的情况下、在当事人把安全生产规则也理解为道德规则的情况下才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