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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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则”本文发表于《东方法学》2008年第1期。本文的基础是作者于2006年3月10日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所作的“上海社会科学院中青年论坛”首次学术报告,题为“对规则的哲学思考”,该讲稿发表于2006年4月23日《文汇报》“每周讲演”。感谢华东师范大学陈嘉映教授在讲演时的评论和讲演后与作者进行的讨论。

“规则”是多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也是哲学的研究对象。在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影响下,“规则”甚至可以说成了分析哲学的最重要的哲学范畴之一,在这方面除了维特根斯坦本人的《哲学研究》以外,比较有名的是Peter Winch的The Idea of a Social Science and Its Relation to Philosophy(《社会科学这个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Routledge & Kegan Paul,London,1958,1990),John R.Searle的Speech Acts: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言语活动:论语言哲学》,Cambridge at the University Press,1969),以及Saul A.Kripke的Wittgenstein 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An Elementary Exposition(《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一个初步的阐释》,Basil Blackwell,Oxford,1982)。Winch在维特根斯坦的基础上强调人类行动与规则的内在联系,进而强调对规则以及由规则决定的行为意义的“理解”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意义。Searle在维特根斯坦的基础上系统地论证语言是根据规则所从事的行为,认为语言的语义结构可以看作是一系列作为基础的构成性规则集的约定性实现,而言语活动的特点是根据这些构成性规则集而进行表达。Kripke认为整个《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第201节提出的这个“悖论”:“没有一种行动是可以被一条规则所确定的,因为每种行动都可以根据那条规则做出来。”在Kripke看来,维特根斯坦的真正问题并不是:“我们怎么能够表明私人语言——或某种其他特殊形式的语言——是不可能的?”而是:“我们怎么能表明任何语言(公共的、私人的或不管什么语言)是可能的?” Kripke认为,维特根斯坦对这个问题作出的是一种彻底的“怀疑论解决”,其要点是:它不允许我们谈论被作为孤立个人本身考虑的说话者有任何意谓。上述三项工作都引起了哲学界的热烈讨论。此外,Georg Henrik von Wright的Norm and Action:A Logical Enquiry(《规范与行动:一个逻辑的探究》,Routledge & Kegan Paul,London,1963)虽然把“规则”(rules)当作“规范”(norms)的一种加以讨论,但von Wright的整个“规范论”(可能也包括他在道义逻辑方面的开创性工作)显然也受到维特根斯坦的规则论的重要影响。并且随着分析哲学的影响越出语言哲学领域向其他哲学分支如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扩展,也引起了如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著名哲学家的重视。对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规则观的详细讨论,见本书相关几章。本文拟在研究这些成果的基础上,对“规则”作一些自己的分析,希望借此对这个在汉语哲学传统中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概念作一些澄清,并有助于更好理解由规则所构成的社会生活的一些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