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热点法律问题5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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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疫情期间,如何处理与诉讼时效有关的问题?

【兰台观点】

依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当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出现不可抗力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针对本次疫情,各地政府启动的是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响应。参照最高院在“非典”期间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在疫情期间的疫情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依法隔离的人员,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在本次疫情中,最高院尚未发布相应规定,但这三类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治疗期、隔离期的证明材料、收集当地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材料,以便为将来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留下证据。

目前各地法院纷纷推出了网上立案、微信小程序立案、邮寄立案等各种便捷立案的程序,公布了疫情期间的值班电话、热线等便捷通道,因此律师建议非前三类人员的当事人,疫情期间应及时关注所在地法院的通知,通过公开的通道完成立案,以中断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