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之间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是相传已久的一句老话。那是明智之士认为应当遵循的理财原则。但是在旧社会,很难完全做到,或者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特别是在昏君奸臣、独夫民贼、贪官污吏等的罪恶统治之下,取固然毫不客气,甚至横征暴敛、敲骨吸髓,令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至于怎么用,则是老百姓管不着和不敢过问的事了。历史上,这种取用脱节、背道而驰、倒行逆施的情况导致民不聊生、民怨沸腾直到官逼民反,早已成为必然规律。
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时代,这可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实际问题。如何取用,有目共睹。一般来说,要取之有道(有法律依据和合法制度)和用得其宜(不能贪污、浪费和胡乱开支)。以苛捐杂税和巧立名目乱收费随便加重人民负担不行,用于何处也要经得起审计监督和检查。话虽如此,事实却是,仍有不少偏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的不良现象。换个说法如“取之于公,用之于私”“取之于明,用之于暗”“取之于正,用之于邪”之类,也时有所闻。在这方面的具体例证,不胜枚举。如此这般,轻则会使未来可办、应办、快办、多办、办得更好的事情没有去办或延缓了,办得太少或太差了,令人深感遗憾;重则消耗了公共积累,增加了发展成本,影响了发展速度和质量,有可能削弱竞争实力,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不易从容应对。后者如比较严重的天灾人祸,便是具体的挑战和考验。而汶川大地震和世界金融危机,都有待我们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做出能否承受的反应。
在现代国际环境中,财政金融方面的情况要比过去复杂得多。值得庆幸的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主流是正确的、健康的,因而使我们有信心闯过难关。抗震救灾不用说了,就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论,若没有抵御风险的能力和强劲的活力,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就无从谈起。要扩大公共投资就必须有资可投,这是常识,否则便是一句空话。4万亿人民币的数额惊人,可见国家对财政早有准备,真是把钢用在刀刃上,此其时矣。这里,我们在满怀信心的同时,郑重地向在公共领域进行巧取豪夺、鼠窃狗偷之辈提出严厉警告:立即停止你们一切化公为私、损公肥私的勾当,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致,对任何假公济私的恶行决不轻饶!
(原载《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