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行为与新干预主义监管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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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与特征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为确保证券市场高效、平稳、有序地运行,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的各种手段,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组织、规划、协调和控制的总称。证券市场的监管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的全过程。要全面理解证券监管的意义,就首先应该了解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管证券市场是保护证券活动主体正当权益的需要。证券活动主体是指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即证券筹资者、投资者及中介机构。其之所以参与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和投资活动,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如果证券市场混乱无序、投机过度,则广大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对证券发行、交易和投资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管,则不仅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发行公司及证券商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例如,如果不加强对收购控股的监管,则发行公司的正常利益得不到保障;如果没有一定的佣金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则证券商的利益缺乏保障。对证券市场进行系统规范的管理,可以使各证券活动主体的权益得到制度上的保障。

第二,监管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需要。证券市场监管以“三公”,即公平、公开和公正为原则。公平原则保证大小投资者在投资竞争中的公平环境,能够尽量减少操纵、欺诈行为;公开原则保证了证券行情信息及发行者有关信息及时、全面的公开,能够减少内幕交易和防止舞弊行为;公正原则使得在证券领域的一些违纪行为能得到及时的制止和公正的处理,这样就能为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第三,监管证券市场是实现证券市场功能的需要。一个良好的证券市场具有筹资功能、资金导向和资源配置功能、宏观调控等重要的国民经济服务功能,如果证券市场能够健康发展,则它的国民经济服务功能就能得到正常的发挥,就能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反,如果证券市场缺乏监管、混乱无序,则不仅不能发挥它的国民经济服务功能,而且可能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相反的作用,造成资源配置失误、信息传递误导及整个宏观经济的混乱甚至崩溃。特别是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以后,社会融资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即实现了金融证券化,这时,许多宏观经济指标如经济增长、投资规模、物价指数、收入分配,与证券的发行、交易和投资行为发生了密切的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的监管,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证券市场监管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有利于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3)有利于维护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证券市场筹资、融资的功能,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4)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投资环境;此外还有利于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正常发挥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清除因泡沫经济和投机过度而造成的股票市场与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相背离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特征

证券市场监管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复杂性。首先,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涉及面广。在市场参与者中,既有各类法人机构又包括众多自然人。证券市场参与者具有复杂性,而对不同的参与者又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这就提高了市场监管的难度。其次,证券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组合体。按证券市场交易的品种可将证券市场分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按证券市场运行的环节可将证券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以及三级市场和四级市场。而对不同的市场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

第二,层次性。证券市场监管的层次性主要体现在监管工作和各种行为规范上。在监管工作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证券主管机构的行政监管;二是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机构的监管;三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和会员机构的监管。在行为规范上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制定的强制性法律、法规;二是证券主管机关,以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和部门规章;三是证券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在证券监管实践中,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单纯依靠强制性法律规范难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同样单纯依靠自律监管也难以保证证券市场稳定运行,要有效地监管好证券市场,既要建立一个层次分明的监管体系,又要将立法管理和自律监管结合起来,做到立法完善、监管独立、调控灵活、自律严明。

第三,国际性。在金融证券化、证券全球化趋势加快发展的形势下,世界各国证券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在各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国际认同并且为各国共同采用的基本原则和惯例。比如投资者利益保护原则、信息披露原则、 “三公原则”等。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各国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也将进一步发展。目前,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国际合作主要有两条渠道。一条渠道是通过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 O)开展证券市场国际合作活动。IOSC O最突出的贡献是其制定了许多管理准则与标准,虽然没有强制性,但由于其体现了科学性、协调性和标准性,为各国所采用,对各国证券市场监管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了规范的作用。IOSC O还为打击国际证券领域的各种犯罪活动制定了有关制度,并配合有关国家采取协调打击行动,有力地抑制了国际证券领域的犯罪行为。另一条渠道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相互合作,合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分享有关信息,为合作方有效开展市场监管提供信息帮助和必要的协调行动。以我国为例,迄今为止,中国证监会在成为IOSC O的成员国后,又先后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巴西、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签订了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