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道的实现:“隐而任之”
幸运的是,近些年地不爱宝,孔子没有谈到的问题却在出土文献中被涉及,使我们有可能了解,从维护公正的角度,孔子、早期儒家将会对“其父攘羊”之类的问题做出何种回应。2004年公布的《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中,有《内礼》一篇,其内容与《大戴礼记》中的《曾子立孝》、《曾子事父母》基本相同。据学者研究,《内礼》应是孔门嫡传曾子一派的作品,其内容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孔子的思想。《内礼》说:
面对父母的“不善”之行,《内礼》主张“止之”,具体讲,就是要谏诤。由此类推,对于“其父攘羊”,孔子一定也是主张谏诤的。如果说“隐”是一种率然而发的性情之真,是对亲情的保护的话,那么,“谏”则是审慎的理性思考,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在孔子、早期儒家看来,这两者实际是应该结合在一起的。所以儒家虽然主张“事亲有隐而无犯”(《礼记·檀弓》),却一直把进谏作为事亲的一项重要内容。“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不争于父……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孝经·谏诤章》)“父有争子,不行无礼;士有争友,不为不义。”“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荀子·子道》)因此,不好简单地说,儒家错误地夸大了血缘亲情的地位,为了血缘亲情就无原则地放弃了普遍准则。在重视血缘亲情的同时,儒家对于是非、原则依然予以关注,依然主张通过谏诤来维护社会正义。值得注意的是,儒家对于谏诤的态度呈不断强化的趋势。在《论语》中,只说“几谏”,几,微也。微谏,即微言讽谏。在成书于曾子一派的《孝经》中,则说“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争,读为“诤”,谏诤之意。到了《荀子》,则明确提出“从义不从父”,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义”的地位越来越凸显,谏诤的作用也不断被强调。但问题是,当子女的谏诤不被父母接受时,又该如何实现直道?又该如何兼顾情理两个方面呢?《内礼》的回答是“隐而任之”,任,当也,即为父母隐匿而自己将责任担当下来。故根据儒家的观点,直躬的根本错误在于当发现父亲攘羊后,不是为其隐瞒而是主动告发,正确的态度则应是,替父亲隐瞒而自己承担责任,承认是自己顺手牵羊。这样情理得到兼顾,亲情与道义得以并存,这才是真正的直,是率真、率直与公正、正直的统一,是直道。所以,为全面反映孔子、早期儒家思想起见,我们不妨根据《内礼》的内容对“亲亲相隐”章补充一句:
“亲亲相隐”是对亲情的保护,是率真、率直;“隐而任之”则是对社会道义的维护,是公正、正直。由于兼顾了情与理,故是直道也。两者相结合,才能真正全面地反映孔子、儒家对待“其父攘羊”之类行为的态度。以往学者在讨论该章文字时,由于没有对“直”字做细致的分疏,不了解孔子情景化的表述方式,以偏概全,反而在“亲亲相隐”的是非对错上争论不休,控辩双方恐怕都没有切中问题的实质,没有把握住孔子对于“其父攘羊,而子证之”整个事件的真实态度。
那么,“亲亲相隐”是否有一定的范围、条件呢?是否只要是亲人的过错都一概可以“隐而任之”,由己代过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儒家内部并非铁板一块,不同派别态度可能并不完全一样。不过一般而言,早期儒家主张“亲亲相隐”是有一定范围和条件的,主流儒家是情理主义,而不是亲情主义,更不是亲情至上论。如简帛《五行》篇就认为,虽然为亲人隐匿是合理、必要的,但并非没有条件。其文云:
《五行》提出了处理罪行的两条原则:简和匿。其中“简之为言犹练也”,练,指白色熟绢,引申为实情。《礼记·王制》:“有旨无简不听。”孔颖达疏:“言犯罪者,虽有旨意,而无诚(情)实者,则不论之以为罪也。”就是作实情讲。因此,简是从实情出发,秉公而断,是处理重大而明显罪行的原则,故又说“有大罪而大诛之,简也”。“匿之为言也犹匿匿也”,“匿匿”的前一个匿是动词,指隐匿;后一个匿应读为“昵”,指亲近。《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危不能救,死不能死,而知匿其昵。”杜预注:“匿,藏也。昵,亲也。”所以匿是从情感出发,隐匿亲近者的过失,是处理轻微、不容易被注意的罪行的原则,故又说:“有小罪而赦之,匿也。”《五行》简、匿并举,是典型的情理主义。在其看来,论罪定罚的界限不仅在于人之亲疏,还在于罪之大小,不明乎此便不懂得仁义之道。对于小罪,可以赦免;对于大罪,则必须惩处。据邢昺疏,“有因而盗曰攘,言因羊来入己家,父即取之”(《论语注疏·子路第十三》)。可见,“其父攘羊”乃顺手牵羊,而非主动偷羊,显然是属于“小罪”,故是可以赦免的,孝子的“隐而任之”也值得鼓励。只不过前者是法律的规定,后者是伦理的要求而已。但对于“其父杀人”之类的“大罪”,则应依法惩办,孝子自然也无法“隐而任之”,替父代过了。《五行》的作者学术界一般认为是孔子之孙子思,故子思一派显然并不认为亲人的过错都是应该隐匿的,可隐匿的只限于“小而隐者”,即轻微、不容易被觉察的罪行。其强调“不简,不行”,就是认为如果不从事实出发,秉公执法,就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正义。[14]又说“不以小道害大道,简也”(第34~35简),《五行·说》的解释是:“不以小爱害大爱,不以小义害大义也。”小爱,可理解为亲亲之爱;大爱,则可指仁民爱物之爱。小义、大义意与此相近,前者指对父母亲人的义,后者指对民众国家的义。故子思虽然简、匿并举,但更重视的是简,当小爱与大爱发生冲突时,当小义与大义不能统一时,则反对将小爱、小义凌驾于大爱、大义之上,反对为小爱、小义而牺牲大爱、大义,也就是说,子思虽然也认可“隐而任之”的原则,但又对“亲亲相隐”做了限制,“其父杀人”之类的大罪并不在隐的范围之中,子思的这一主张显然与孟子有所不同,而代表了一种更值得关注的思想传统。
现在回头来看《孟子》中饱受争议的舜“窃负而逃”的故事,就能发现这段文字其实也是可以从“隐而任之”来理解的,只不过其立论的角度较为特殊而已。据《孟子·尽心上》:
当面对父亲杀了人,儿子怎么办的难题时,舜做出了两个不同的选择:一方面命令司法官皋陶逮捕了杀人的父亲;另一方面又毅然放弃天子之位,背起父亲跑到一个王法管不到的海滨之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可以看到,孟子与子思的最大不同是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范围,将“其父杀人”也包括在其中。当小爱与大爱、小义与大义发生冲突时,不是像子思那样坚持“不以小道害大道”,而是折中、调和,力图在小爱与大爱、小义与大义之间维持一种平衡。而维持平衡的关键,则是舜的“弃天下”,由天子降为普通百姓,使自己的身份、角色发生变化。郭店竹简《六德》:“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说明早期儒家对待公私领域是有不同原则的。依此原则,当舜作为天子时,其面对的是“门外之治”,自然应该“义斩恩”,秉公执法,为道义牺牲亲情;但是当舜回到家庭,成为一名普通的儿子时,其面对的又是“门内之治”,则应该“恩掩义”,视亲情重于道义。故面对要身陷囹圄的父亲,自然不能无动于衷,而必须有所作为了。另外,舜放弃天子之位,或许在孟子看来,某种程度上已经算是为父抵过,为其承担责任了。这样,孟子便以“隐而任之”的方式帮助舜化解了情与理、小爱与大爱之间的冲突。这里的“隐”是隐避之隐,而“任之”则是通过舜弃天子位来实现。
另外,被学者不断提及的石奢纵父自刎的故事,也可以看作“隐而任之”之例。据《韩诗外传》、《史记·酷吏列传》等记载,石奢是楚国的治狱官(“理”),任职期间路上有人杀人,他前去追捕,发现凶手竟是自己的父亲。石奢放走了父亲,自己返回朝廷向楚王请罪。虽然楚王表示赦免,但他仍以“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为由,“刎颈而死乎廷”。可以看到,面对“其父杀人”,石奢同样做出了不同选择:一方面以执法者的身份放走了杀人的父亲来尽孝,另一方面又向朝廷自首,并选择了自杀来尽忠。毕竟,杀人是大罪,石奢不能谎称人是自己所杀,去替父抵罪,故严格说来,石奢并非隐匿了父亲的过错,而是隐护、庇护了父亲。但这样一来,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格局下,又使自己陷入不忠。石奢的刎颈自杀,表面上似乎是为自己的“徇私枉法”谢罪,但同时也是为杀人的父亲抵罪,是“隐而任之”的表现,“隐”是隐护之隐,“任之”则通过石奢的自我牺牲来完成。由于石奢的自我牺牲,其父杀人已不再是关注的中心,可以不被追究或至少可以减轻罪责了。而这一“隐而任之”的背后,则是石奢悲剧性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