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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辑 法学家与思想家

法学家能不能成为思想家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了一套戴逸主编的“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收录了1840年至1949年之间的中国思想家的论著,共计113卷。文库的基本体例,是每个思想家占一卷。但是,其中有9卷是两人、三人甚至四人合编一卷。譬如《王先谦、叶德辉卷》《马建忠、邵作舟、陈虬卷》《金天翮、吕碧城、秋谨、何震卷》,等等。粗略数了数,整套文库收录的“中国近代思想家”共有126人。

因为多年侧身于法学教师这个职业,在浏览这个“思想家名单”之际,就难免留意其中有没有法学家。结果是,几乎没有。所谓“几乎没有”,是指其中有几个人与法学沾一点边。譬如钱端升,他与王世杰合著过一部《比较宪法》,担任过北京政法学院初建时期的院长,因此钱端升也可以视为宪法学家。萧公权,有《宪政与民主》一书行世,其中涉及到若干宪法问题。张君劢,关注宪法,甚至被称为“中国宪政之父”。李达,《法理学大纲》的作者。胡适,《人权论集》的作者之一。至于梁启超,由于法学著述体量庞大,完全可以把他列入法学家的行业。还有沈家本,也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的重要人物。

这些思想家,尽管与法学、法律都有一些关联,但是,他们的第一角色、第一身份,依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家。沈家本是中国传统的律家,也许可以把他视为中国传统律学的集大成者,或中国的最后一个律家;他有法律思想,就像孔子有法律思想一样;他在法律思想史上可以占据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但不宜给他冠以法学家的名号。梁启超是百科全书式的启蒙思想家,百年以降,关于梁启超的各种普及性资料,几乎没有提及他的法学家身份。钱端升的核心身份是政治学家,其次才是宪法学家,证据就在手边:《读书》1994年第6期刊发的汪子嵩写钱端升的文章,题为《政治学家的天真》,言下之意,钱端升是一位政治学家。萧公权是标准的、专业的政治学家。胡适、张君劢、李达等人的影响力,都不靠他们的法学著述。这就是说,虽然有些“思想家”讨论过法律问题(特别是宪法问题),但是,以法学家作为第一身份的近代中国人,在这套“思想家文库”中,尚未占据一席之地。

那么,这套文库的主事者挑选的“中国近代思想家”,都是些什么人呢?有社会学家潘光旦、费孝通,有教育学家晏阳初、陶行知,有宗教学家赵紫宸。更多的“中国近代思想家”,则是侧身于史学、哲学、文学诸领域。

在“中国近代”的前期,亦即19世纪下半叶,现代意义上的学科划分体制在中国还没有形成。那时候,有影响的中国思想家,几乎都是传统的士大夫,譬如林则徐、龚自珍、曾国藩、沈家本、张之洞等等。他们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同时占据了政学两界的要津。因此,在19世纪下半叶的中国思想家名单中,不可能有专门的法学家。但是,到了20世纪上半叶,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在中国已经成为显学,已有两三代法学家成长起来,特别是在社会学家、教育学家、宗教学家都已经出现在中国的思想舞台之际,法学家依然在思想家的名单中缺席,不能不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

也许可以质疑文库主事者的公允:为什么排斥法家学群体中的优秀代表?自20世纪初期以来,法学作为一个新兴学科,从业者众,法学论著数不胜数,在一个较之于社会学家、宗教学家更为庞大的中国近代法学家群体中,就没有一个闪耀在近代中国的思想天空吗?

对中国近代法学的家底略作盘点,不能不遗憾地承认,如果只看那些以法学作为主业的法学家,如果暂不算那些兼论法律的人物(譬如梁启超、严复),那么,中国近代法学家对于中国近代思想的贡献,还真有些像韩愈所说的“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

按照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一文的归纳,近代中国的法学家主要包括:第一代的伍廷芳、王宠惠、董康、薛允升等,第二代的王世杰、王鸿烈、吴经熊、徐朝阳等,以及第三代的蔡枢衡、王伯琦、戴修瓒、陈谨昆等。这些法学人物,可谓近代中国法学家群体的优秀代表,他们中的每个人都作出了独特的贡献。譬如,王宠惠把德国民法典从德文译成了英文,吴经熊对欧美的法哲学有亲切的了解,蔡枢衡为中国刑法史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诸如此类的胜业,都已经载入法学史册,他们在中国法学史上树起的学术丰碑,永远值得后人景仰。

但是,在一般性的思想史上,中国近代法学家的哪些思想进入了中国近代思想史?在这套文库的主事者看来,可能还真是不好找,就这样,法学家在“思想家名单”中缺席了。

中国近代法学家无缘“中国近代思想家”,莫非“法学”与“思想”真是井水不犯河水?法学家到底能不能成为思想家?对此,我的回答是,法学家通常不能成为思想家,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学的专业性太强。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群体中,绝大多数人其实是法律技术专家。譬如,研究合同法的法学家对合同法有细致的把握,研究婚姻法的法学家熟知婚姻法的细节。但是,合同法或婚姻法之外的问题,在研究者那里,常常被忽略了,因为它们超出了专业的范围。这就是法学家从事法学研究的常态。

在强调专业化的整体背景下,通常只有研究法律细节问题的法学家才更能得到同行的承认,才能获得成就感,才算“务正业”。相反,在相对固定的专业领域之外说三道四,很可能被视为“不务正业”。这种法学现象或法学生态,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的产物,也是这个时代知识生产的基本规律与基本格局。在这样的语境下,专注于法律技术问题的法学家在总体上远离思想界与思想史。

在常规性、专业化的法学研究中,当然也可能涉及“思想”。譬如,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就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技术问题。但是,如果进一步向着更深的层次追问,可能就会涉及“人的生命”这样的本质问题。“人的生命”既是一个形而下的自然现象、生物学现象,同时也可以是一个形而上的哲学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存在”“意义”。因此,从“人的生命”的角度思考“同命不同价”,就可能涉及“思想”。不过,这种形而上的思考,在通常情况下,无助于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不能给具体问题的解决提供直接的指引,因而可能偏离法学研究的专业范围。有一些法学家,可能会在这样的法学边缘地带有所思考,但他们的专业意识常常让他们浅尝辄止,就像一个海边的游泳者不愿意跨过泳场管理者划定的警戒线肆无忌惮地游向深海,因为那样有风险。简而言之,现代的学术体制,以及高筑的专业墙,已经体制化地阻止了法学家对于思想的探索。

当然也有例外。在法学的视野中,对于思想界、思想史作出了显著贡献的人,主要是法哲学家。从理论上说,法哲学家立足于法学,因而可以归属于法学家。但是,法哲学家更多地关注法律所置身于其中的背景、框架。如果把法律比作飘浮在海面上的冰山,那么,法哲学家可能更多地关注埋在海面之下的那个巨大的冰山底座,甚至是托着冰山的海水。因此,法哲学家虽然也算是法学家,但他们的关注点,其实已经偏移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交叉地带。正是在这里,法哲学家的研究与思考,才可能对法学之外的其他各界产生普遍而广泛的影响。这就是说,法哲学家的研究只有延伸至法学之外的其他领域,才可能产生思想性的影响,这样的法哲学家才可能成为思想家。

不过,作为思想家的法哲学家,能否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可能又会成为一个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清末以来的近现代中国,有众多的法学家,也有众多的思想家,但我们很难找出一个既是法学家又是思想家的法哲学家。著有《法律哲学研究》的吴经熊,也许是最靠近法哲学家形象的法学家。但是,在本文开头提到的“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中,又没有他的一席之地。看来,吴经熊对于中国近代思想的贡献,至少在这套丛书的主事者看来,还不是那么明显。梁启超对于中国近代思想的贡献无人否认,虽然也可以给他贴上“法学家”的标签,但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梁启超的最显赫的身份,毕竟还不是法学家,而是“启蒙思想家”。在西方,又是另一种情形:对思想史产生了较大影响的法哲学家很多,譬如罗尔斯、哈贝马斯,譬如《法哲学原理》的作者黑格尔,譬如《永久和平论》的作者康德,等等。虽然,他们可以被视为法哲学家,但是,他们与梁启超一样,留给世人的背影,同样不是法学家,而是哲学家。马克思是公认的大思想家,马克思虽然出生于法学专业,也写过不少法学著作,但在思想史上,马克思的第一身份也不是法学家。

法学家能否成为思想家?能,还是不能?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以上的分析表明,如果要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恐怕就无缘成为思想家,就像百年中国的众多法学家那样;如果要成为思想家,如果要进入思想家群体,恐怕就得走出法学家群体,就像马克思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