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说明
本书自2015年6月初版面世以来,在短短两年内影响力迅速攀升,幸得广大读者喜爱,本书作者在此深表感谢。近两年来,我国颁布并修订了大量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包括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及其对应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与此对应,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和思路都有所调整。基于此,我们特对本书做了部分修订。与第一版相比,第二版的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在编排体例方面,仍保留了第一版的编排体例,仅在本书第九章 “建设工程 (造价、质量、工期)鉴定”增加了三节,分别是9.4节 “法院采取何种方法对未完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9.5节 “法院如何认定国家审计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关系”,9.6节 “法院如何认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依据”,以期就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第二,在案例选取方面,原则上替换掉了2010年以前的案例 (但因少量案例具有特殊性或不可替代性,即便裁判时间在2010年之前,仍将其保留),代之以2010年以后的新案例,并将律师点评一并做了修改。案例更换之目的一是对于法院裁判观点已经产生变化的案件,我们希望能够呈现出法院最新的审判思路;二是即使法院裁判观点没有太大变动,最新的案例也更具说服力和指导意义。
第三,在法律适用方面,根据近两年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对综述、案例及律师点评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最新修订。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在 《民诉法解释》颁布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与先前司法实践中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适用地域管辖明显有所改变。本书第一版在写作时 《民诉法解释》尚未颁布,遂系根据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的,这一观点在第二版第十章综述及第10.4节 “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中已进行了最新修订。同时,在该节中还增加了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分析及相应案例,以期为读者献上最新、最全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方面的理论及实务要点。
本书的修订由以下几位律师及律师助理完成:朱树英、曹珊、韩如波、宋仲春、林隐、何惠娟、郑冠红、张春玲、马贝艺、吴迪、涂建新、李达昊、蔡诗怡、张雷、耿超、王昕昕、王惟佳,在此对他们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本书修订时间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对本书的任何意见,可发送邮件至以下邮箱:kongqinxi88@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