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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1)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三)有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