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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意见】
最高院的《理解与适用》在本条“条文主旨”中明确,本条是关于工期顺延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在本条“要点提示”中谈到,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工期顺延事实的举证能力不对等,只要承包人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尤其应注意避免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在“条文理解”部分,《理解与适用》同时从“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出具工期顺延签证,承包人如何证明顺延”“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能否支持”等两个方面谈了如何理解本条。
在“审判实务”部分,《理解与适用》提出,实践中需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5.1条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进行了规定,且应对承包人提出的“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工程量增加与工期顺延”“工程分包延误与工期顺延”“其他可能导致工期顺延的理由”等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