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书(含典型案例)(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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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正喜、苏强全、邓开兴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安全事故,行贿案[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发奎,,汉族,1971530日出生,河北省蔚县南留庄镇东寨村党支部书记,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投资人

被告人李成奎,,汉族,1963128日出生,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投资人

被告人李向奎,,汉族,1964121日出生,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投资人

被告人苏正喜,,汉族,19531019日出生,蔚县松西二井煤矿矿长

被告人苏强全,,汉族,1977127日出生,蔚县李家洼煤矿新立井经营矿长

被告人邓开兴,,汉族,1969107日出生,蔚县李家洼煤矿新立井包工队经理

1.关于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事实:因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无合法手续,被告人李发奎李成奎等非法购买炸药雷管用于生产。20083、4月份,被告人苏正喜告知李发奎需购买炸药雷管,李发奎安排苏正喜通过魏满荣(另案处理)联系非法购买炸药3雷管3500之后,李发奎苏正喜又向刘成生(另案处理)非法购买炸药3雷管5000。2008714930,新立井井下非法存放的炸药自燃起火,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

2.关于非法采矿事实:200411,被告人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蔚县白草村乡西细庄井田东翼建成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擅自采矿其间,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采矿时采取伪造假协议等手段拒不执行。2007年至2008,被告人苏正喜苏强全分别担任新立井经营矿长;被告人邓开兴在其兄邓开才(另案处理)承包新立井采煤期间担任包工队经理,负责采煤和安全管理工作经评估,新立井从20066月出煤至20087月期间共盗采煤炭11. 46万吨,价值人民币2400.18万元

3.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实:被告人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强全邓开兴明知新立井是独眼井,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均不符合国家规定,仍从事生产作业。2008714930,该井井下存放的炸药在潮湿环境下热分解,形成自燃,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38万元

4.关于不报安全事故事实:上述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正喜苏强全等人未向有关部门上报,自行组织人员盲目施救,造成次生矿难事故为隐瞒事故,又安排将其中28具死亡人员的尸体转移到河北省阳原县殡仪馆火化,并封闭事故井口,拆毁转移井架等设备,破坏井下及地面事故现场,销毁新立井账本和技术资料等

5.关于行贿事实:2006年至20087,被告人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价值人民币76.13万元

裁判结果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为,被告人李发奎李成奎苏正喜等非法买卖储存炸药雷管,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正喜强全邓开兴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被责令停止开采而拒不执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明知矿井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然组织矿工进行井下生产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正喜苏强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隐瞒事故真相,贻误事故抢救,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或单独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物,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发奎在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安全事故行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成奎在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具体实施中作用次于李发奎,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其他犯罪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李向奎苏正喜苏强全邓开兴在犯罪中地位作用次于李发奎李成奎被告人苏强全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李发奎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对被告人李成奎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对被告人苏正喜李向奎苏强全邓开兴数罪并罚或单处后,决定执行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岳超胜、谢荣仁重大责任事故案[2]

基本案情

被告人岳超胜,,汉族,19631013日出生,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矿长(以下简称新兴煤矿)。

被告人谢荣仁,,汉族,1960614日出生,新兴煤矿副矿长

新兴煤矿因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且被暂扣。2009113日至918,黑龙江省煤矿监察局及其鹤滨监察分局7次责令新兴煤矿停产整改,但新兴煤矿拒不执行新兴煤矿三水平113工作面探煤巷施工中未按作业规程打超前钻探,违章作业同年910日至1018,新兴煤矿隐患排查会及矿务会三次将三水平113工作面未打超前钻探措施列为重大安全隐患,均确定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被告人谢荣仁(副矿长)为整改责任人,但谢荣仁未予整改,被告人岳超胜(矿长)没有督促落实,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的总工程师董钦奎(已判刑)和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监察处长刘宗团(已判刑)亦未要求隐患单位整改落实二开拓区区长副区长张立君王守安(已判刑)继续在三水平113工作面违章施工作业同年11212,三水平113工作面作业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岳超胜谢荣仁现场指挥中未下令切断二水平电源,致使三水平113工作面突出的瓦斯进入二水平工作面,遇电火花后发生爆炸,造成108人死亡、133人受伤(其中重伤6),直接经济损失5614.65万元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岳超胜谢荣仁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岳超胜作为矿长,多次拒不执行煤矿监察部门停产整改指令,组织违法生产,对违章作业监管不力,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现场指挥中未下令切断瓦斯突出波及的二水平区域电源,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荣仁作为主管一通三防副矿长,拒不执行煤矿监察部门停产整改指令而违法生产,在违法生产中,多次不履行打超前钻探排除安全隐患职责,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现场指挥中未下令切断瓦斯突出波及的二水平区域电源,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岳超胜有期徒刑七年(与另案私分国有资产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谢荣仁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岳超胜谢荣仁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3.印华四、印华二、陆铭、张小学、孔维能、封正华重大责任事故案[3]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印华四,,汉族,1971611日出生,贵州省盘县金银煤矿投资人

被告人印华二,,汉族,19651218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投资人

被告人陆铭,,汉族,1971825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承包人

被告人张小学,,汉族,19751118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承包人

被告人孔维能,,汉族,197372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安全管理人

被告人封正华,,汉族,196421日出生,盘县金银煤矿技术员

1999,被告人印华四印华二兄弟与印路保(另案处理)共同投资开办金银煤矿因金银煤矿位于国家规划的松河矿区内,贵州省政府于2007426日在贵州日报上公告关闭该煤矿,并注销了采矿权证后经有关部门协调,金银煤矿与尖山煤矿阿六寺煤矿整合为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四单元,并与松河公司共同组建新公司整合完成后,印华四印华二印路保各占金银煤矿三分之一的股份,印华四担任主要负责人,负责复采四单元的全面管理工作,印华二负责后勤管理,印路保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为解决全省电煤供应紧张问题,并考虑到复采改造单元长期停产可能诱发安全隐患, 20071022,盘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金银煤矿作为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四单元的过渡生产系统恢复正常生产。2008621,为加强对复采改造煤矿的安全监管,盘县政府专题会议作出决定,暂时停止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单元过渡系统生产活动。200956,盘县政府决定全面停止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单元过渡系统的一切生产活动。2010年以后,贵州省各级政府又多次出台规定,严禁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严厉打击擅自启封已关闭系统组织生产行为

2008721,被告人印华四印华二明知松河新成煤业复采四单元老系统(即金银煤矿)是禁止开展生产的煤矿,仍将该矿发包给被告人张小学和陆铭开采,并安排被告人孔维能和印大春(另案处理)对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安排被告人封正华担任技术员,负责煤矿的巷道规划和图纸资料设计张小学和陆铭承包煤矿后招聘工人,并在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生产期间,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多次对金银煤矿进行查处,严禁该煤矿开展生产,但张小学陆铭拒不执行监管决定。201139,盘县安监局淤泥安监站发现金银煤矿非法生产,遂依法关闭并砌封了矿井口当日,张小学孔维能封正华等人擅自组织工人启封矿井恢复生产由于该矿井通风设施不符合规定,且未安装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损坏后一直未重新安装,造成瓦斯不断积聚同年3120时许,金银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放炮时母线短路产生火花,导致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名工人死亡、15名工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印华四印华二等人将共同投资开办的金银煤矿(松河新成煤业公司复采四单元)承包给被告人张小学和陆铭开采,印华四负责煤矿全面管理工作,印华二参与管理,印华四印华二安排被告人孔维能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实际上履行安全矿长职责,安排被告人封正华担任金银煤矿技术员,负责煤矿生产技术规划管理,六被告人明知金银煤矿被有关部门公告关闭并被注销采矿权证,又经煤炭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多次查处并严禁生产,仍在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组织工人生产,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张小学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况,其余五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事故发生后金银煤矿及各被告人共同积极赔偿事故遇难者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印华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印华二孔维能陆铭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小学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封正华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明知金银煤矿已被当地政府作出严禁开展生产的行政决定,且矿井口已被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监管决定,擅自组织生产,对事故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发生特大责任事故,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印华四印华二作为金银煤矿投资人,虽然已将煤矿承包给他人,但二人仍负有管理职责,且安排人员担任煤矿安全管理人和技术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4.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非法采矿、单位行贿案[4]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卫平,,汉族,1962126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被告人刘胜杰,,汉族,19731129日出生,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被告人楚湘葵,,汉族,1962116日出生,湘潭县立胜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1.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实:20081115,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共同承包了湖南省湘潭县立胜煤矿的采矿权立胜煤矿采矿许可证核准的开采范围为约0.0362平方公里,深度为100米至-124,有限期为20084月至20094。2009113,因立胜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湘潭县煤监局下达停产通知;同年4,因立胜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且存在越界开采行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责令立即停产但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多次采取封闭矿井临时遣散工人等弄虚作假手段,故意逃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停产监管决定,长期以技改名义非法组织生产20101,立胜煤矿东井已开采至-640米水平,中间井已拓至-420米水平,西井已采至-580米水平,严重超越采矿许可证核准的-124米水平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立胜煤矿200951日至20091225,计采原煤29958.72,破坏矿山资源价值9046634.68

201015125,立胜煤矿中间井(又名新井)三道暗立井(位于-155米至-240米之间)发生因电缆短路引发的火灾事故事故当日有85人下井,事故发生后安全升井51,遇难3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经鉴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立胜煤矿中间井三道暗立井使用非阻燃电缆,吊箩向上提升时碰撞已损坏的电缆芯线,造成电缆相间短路引发火灾,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且矿井超深越界非法开采,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烟流扩散造成人员中毒死亡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作为立胜煤矿负有管理职责的共同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对于立胜煤矿未采用铠装阻燃电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检漏继电器矿井暗立井内敷设大量可燃管线和物体无独立通风系统在矿井超深越界区域无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无防灭火系统避灾自救设施不完善等安全隐患均负有责任

2.单位行贿事实: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为了三人投资和实际控制的立胜煤矿逃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湘潭县煤监局局长郭平洋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主管副局长谭正荣(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行贿共计29万元另外,刘卫平为给其投资的湘潭县新发煤矿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湘潭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科科长刘永松(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行贿51.5万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作为立胜煤矿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违反矿山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立胜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为给自己控制的煤矿谋取不正当利益和逃避监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并罚刘胜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事故发生后均积极组织抢救,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关闭整合当地其他违规开展生产的煤矿,并对事故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足额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刘卫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被告人刘胜杰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被告人楚湘葵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决对单位行贿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以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为由提出上诉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行贿29万元有误,三人行贿数额应认定为34万元,但不足以影响量刑 ,依法驳回检察机关部分抗诉,驳回三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采用封闭矿井口临时遣散工人等弄虚作假手段和行贿方法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均应当从重处罚

5.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重大责任事故案 [5]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子沟煤业公司),又名桃子沟煤矿

被告人罗剑,, 汉族,19818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人李贞元,, 汉族,19554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胡德友,,汉族,1968510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矿长助理

被告人徐英成,,汉族,19697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安全副矿长

被告人谢胜良,, 汉族,19693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调度室主任

被告人姜大伦,, 汉族,1966111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生产副矿长

被告人陈天才,, 汉族,1965524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技术副矿长

被告人杨万平,, 汉族,1968125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掘进副矿长

被告人卢德全,,汉族,19634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机电副矿长

被告人张长勇,, 汉族,19731220日出生,2013415日起任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

被告人陈远华,, 汉族,19627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夜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

被告人周明,,汉族,1979517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股东监事

1.非法储存爆炸物事实:四川省泸县桃子沟煤矿由被告人罗剑李贞元共同经营,二人各占50%股份,罗剑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29,该矿更名为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因技改扩建未验收,相关证照尚未更换,桃子沟煤矿和桃子沟煤业公司两个证照同时使用。20133,李贞元将其股份变更登记在其女婿被告人周明名下,由周明任监事,李贞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桃子沟煤业公司先后聘任被告人胡德友张长勇为行政矿长,其中胡德友20121015日至2013414日任行政矿长,415日后改任矿长助理;张长勇2013415日起任行政矿长。2013315,桃子沟煤业公司任命被告人徐英成为安全副矿长被告人谢胜良为调度室主任被告人姜大伦为生产副矿长被告人陈天才为技术副矿长被告人杨万平为掘进副矿长被告人卢德全为机电副矿长被告人陈远华为夜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

20119,桃子沟煤业公司与当地其余7家煤矿以泸县厚源矿业公司名义,共同买下原泸县华叙爆破公司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并共同以厚源矿业公司名义与安翔公司签订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安翔公司代为运输储存配送和回收8家煤矿生产所用民用爆炸物品桃子沟煤业公司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2012年底未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由被告人李贞元派人在井下建成用于储存发放炸雷管的两个硐室。20133,桃子沟煤业公司技改扩建试运行后,未安排专人管理硐室,仅在早中班轮班时指派一名兼职人员在硐室处发放炸药雷管,剩余部分储存在硐室内李贞元明知爆炸物品不按规定回收存在安全隐患,仍指使工人将生产过程中未用完的爆炸物品自行存放;被告人罗剑为掩盖本单位非法储存爆炸物的事实,与被告人胡德友一同指使库管员伪造爆炸物管理台账,逃避监管;胡德友和被告人徐英成无视自身岗位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单位在井下建造硐室非法储存炸药雷管和工人随意存放爆炸物不退库等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2013515,桃子沟煤业公司矿井被依法关闭时,在公安民警见证下,安翔公司工作人员从该矿井下共计回收非法储存的炸药622.8千克,雷管1 461

2.重大责任事故事实:桃子沟煤业公司原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200912月经四川省经委批复技改扩建为9万吨。20129,泸州市经信委批复矿井联合试运行,2013325日泸县安监局批复同意该矿复工复产,并于同年47日核准该矿2121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进行生产在技改扩建期间,被告人李贞元未经审批即安排被告人陈天才设计3111采煤工作面,安排被告人谢胜良姜大伦等人组织工人布置3111采煤工作面,并伺机违规开采同年3月中旬,李贞元经召集被告人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开会讨论,决定开采3111采煤工作面并于会后共谋以提高采煤单价的方式鼓励工人到3111采煤工作面采煤,同时采取只中班生产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识别卡不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遇检查时提前封闭巷道等手段逃避监管;被告人张长勇陈远华发现3111采煤工作面非法开采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被告人周明作为该矿股东和监事,3111工作面亦未尽到相应监管职责

20135111415,桃子沟煤业公司3111采煤工作面生产作业过程中因通风设施不完善,且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导致井下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的情况未得到有效监测,该工作面六支巷采煤作业点放炮残余炸药燃烧引起瓦斯爆炸,致使28名井下工人遇难,另有18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 44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桃子沟煤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产矿井内设置爆炸物库房非法储存炸药雷管,并允许工人在井下自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均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对单位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胡德友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未经审批违规作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并罚胡德友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罗剑李贞元虽有事故后积极抢救行为,李贞元还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等具有自首情节或者事故后积极抢救的从宽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单位桃子沟煤业公司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罗剑李贞元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对被告人徐英成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对被告人胡德友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对被告人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张长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杨万平卢德全陈远华周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贞元作为桃子沟煤业公司隐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在煤矿技改扩建期间违规组织生产,不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等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采取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识别卡检查前封闭巷道等弄虚作假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从重处罚


[1].案例来源: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案例来源: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二。

[3].案例来源: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4].案例来源: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二。

[5].案例来源: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