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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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狭义的物权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化,主要是指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化,如《物权法》第194条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对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物权设定以后,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变更物权的内容。例如双方设定取水地役权之后,将内容变更为通行地役权。所谓客体的变更,是指在物权设定之后,当事人基于法律和合同约定变更了物权的客体。例如,双方在设定质权之后,将质物的范围加以变更,排除了孳息作为质物的范围。此处所谓的变更,主要是指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属于物权的转让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