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练习题集(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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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逻辑图

10-1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国际法基本原则

2.强行法(考研)

3.国家主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原则中,未列入《联合国宪章》第2条提出的七项原则的是:()。

A.民族自决原则

B.主权平等原则

C.不干涉内政原则

D.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2.下列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

B.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

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D.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更改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出现在:()。

A.中印两国协定中

B.中、印、缅三国协定中

C.印缅两国协定中

D.中缅两国协定中

4.互不侵犯原则是从哪个国际法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

A.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B.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C.不干涉内政

D.和平共处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司考)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国际强行法具备的特征包括:()。

A.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B.公认为不许损抑

C.只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强行法规则才能更改

D.不得随意更改,但可以任意选弃

3.下列关于各国主权平等说法正确的是:()。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各国不分大小,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C.各国不分社会形态,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D.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4.和平共处原则的内容应包括:()。

A.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应和平共存

B.各国应以和平方式进行国际交往

C.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D.各国应合作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5.关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在任何条件下禁止使用武力

B.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C.一国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

D.一国在本国境内的行为均属内政

6.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应包括:()。

A.一国不干涉他国外交事务

B.一国不试图威胁他国

C.一国不使用经济措施迫使他国放弃部分主权权利

D.一国不对他国进行颠覆活动

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

2.简述联合国宪章原则。

3.简述国际法上的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考研)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点。(考研)

5.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考研)

材料分析题

1.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的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

2.A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A1是A国面积最大的一个省,其GDP和人口各约占A国总数的1/4。与其他省不同,A1一直保持着独特的语言、文化和民族传统。A1担心它的独特性在A国联邦体制中被其周围以说官方语言为主流的社会所孤立,以及少数富裕、有权势而说官方语言的人越来越在A1占优势地位,这些促使A1强烈追求其文化安全、经济自给、政治自治,甚至完全独立。因此,A1要求行使人民自决权,举行全民公决,以重新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在A国联邦体制内。这遭到A国联邦政府拒绝。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1是否享有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权。

3.2005年3月14日,我国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此后不久,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反对该法的议案。试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对美国的行为予以分析。(考研)

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1.如何认识国家主权。

2.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考研)

3.怎样理解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围。

2.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与强行法抵触的条约无效。

3.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核心内容。主权不仅是权力,还意味着责任。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A

民族自决原则是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规定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款中。

2.D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应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一项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因此D项错。

3.A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出现在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

4.A

互不侵犯原则是从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包括下述内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预。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原则的例外,即当国内管辖之事件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安理会可依宪章第七章采取执行办法。而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可能和严重侵犯人权密切相关,如种族隔离、种族灭绝或种族清洗等。国际社会对一国境内的这类人道灾难进行的交涉或干涉,不应视为对该国内政的干涉,该国不得以内政为借口来抵制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实施,以及逃避因严重侵犯人权所必须承担的国际责任。

2.ABC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概念。该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该条还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该公约第64条进一步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可见,国际强行法不能任意选弃。

3.ABCD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应包括下述内容:(1)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2)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3)各国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4.ABCD

和平共处原则的内容应包括:(1)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应和平共存。(2)一国不因他国社会制度的不同,而对他国使用武力或对他国进行干涉。(3)各国应以和平方式进行国际交往。(4)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5)各国应合作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5.BC

《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并没有排除合法使用武力。

一国不得以内政为借口来抵制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实施,以及逃避因严重侵犯人权所必须承担的国际责任。

6.ABCD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应包括下述内容:

(1)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2)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3)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

(4)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简答题

1.(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更改之规律。

(2)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特点。因此可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某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意法的范畴。两者的区别在于: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例如,国际刑法中的许多原则都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这些原则并不因为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就可以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如下七项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宪章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不干涉国家内政。这些原则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3.(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概念,主要是来自《联合国宪章》。该宪章序言宣布,联合国组织的目的是“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因而为达此目的“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该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国际法在战争方面的进一步发展。

(2)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不仅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而且还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包括下述内容: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侵犯他国现有国际疆界;不得侵犯国际界线;不得采取武力报复行为;不得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等等。

(4)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并没有排除合法使用武力。在自卫、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行动、争取民族独立的组织抵抗殖民主义镇压等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际社会公认。国际社会公认并不是指每个国家的承认或接受,而是指多数或大多数国家的认可。这种认可或接受不仅是对某一项原则的法律、国际法性质的认可,还必须包括对该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性质的认可。

第二,具有普遍意义,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对整个国际法体系和规范起指导作用。

第三,适用于国际法的全部领域,而非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领域或空间,或只针对某些特定主体。

第四,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类似于国内法中的宪法原则,是确立、适用、解释、评价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与标准。

5.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国际法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其他国际法律文件所宣布的国际法原则的基础。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人民平等及自决原则;(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参见程晓霞、余民才主编:《国际法》,4版,第二章第二节,25~30页。

材料分析题

1.(1)B国在A国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A国非法使用武力。(2)B国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是对A国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3)B国对A国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主权原则。(4)B国支持和参与A国反政府武装成立临时中央政府违反了人民自决原则。

2.A1不享有人民自决权。(1)自决原则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根据这项原则,各民族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的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都是人民行使自决权的方式。

(2)自决权首先是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包括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人民)享有的一项国际法权利。非殖民化运动的实践证明,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是作为一个整体要求并行使自决权的。换言之,享有自决权的人民是殖民地或被外国占领领土上的所有人民,而不是构成该人民或民族的部分人或民族。对主权国家来说,自决权是国家的所有人民或整个人民所享有并行使的。

参见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第三章,97~147页,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

(3)A1省是A国领土的组成部分。虽然它在语言、文化和民族传统上保持独特性,但它并不是A国的殖民地或占领领土。A国的自决权属于包括A1在内的所有A国人民。因此,A1不享有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不能以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来重新界定它与A国联邦政府之间的政治关系。

3.(1)美国的行为属于干涉我国内政,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不干涉内政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不干涉内政”明确为“不干涉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进一步将该原则明确为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的主要条件。任何形式之干涉行为,不但违反宪章规定,还将对国际和平及安全造成威胁。

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1)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内政与外交;2)武装干涉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3)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强制措施以取得他国主权权利之行使和特殊利益;4)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5)使用武力剥削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6)各国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干预。

(3)我国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是国家行使主权,对内管辖的行为。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反对该法案的议案,是对我国内政的干涉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参见程晓霞、余民才主编:《国际法》,4版,第二章,24~30页。

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1.(1)国家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它是国家固有的权力,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

(2)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往往与尊重国家领土完整联系在一起。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包括下述内容: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国家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3)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其行使受国际法的限制。在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某些方面予以规范的领域,国家必须尊重,不得逾越。在当今国际社会,国际法干预或限制主权的事例不胜枚举。但是,国家主权受到限制往往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主权,而且主权的制约者恰恰是主权者自身。

参见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载《中国法学》,1998(1);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专论》,第一章第一、二节,28~40页。

(4)国家主权还意味着责任。

2.(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所宣布的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与各国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基本一致;互不侵犯原则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的内容基本一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的内容基本相同;平等互利原则的精神反映在各国主权平等和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中;和平共处的精神反映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中。因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

不同在于:《国际法原则宣言》是从多边关系和联合国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基本原则;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是从双边关系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基本原则。尽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基本内容在《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中可以找到,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对国际法仍是一个重大的贡献,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组成部分。

(3)由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了处理国家间关系的根本利益和本质要求,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签订处理相互关系的双边条约时,均明确指出,应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就当然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参见程晓霞、余民才主编:《国际法》,4版,第二章第三节,30~32页。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是指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之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概念主要来自《联合国宪章》。该宪章序言宣布,联合国组织的目的是“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因而为达此目的“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该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该宪章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是国际法在禁止战争方面的进一步发展。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这项原则包括如下内容: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各国不得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各国不得使用武力侵犯他国现有国际疆界和国际界线;各国不得采取武力报复行为;各国不得采取剥夺人民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各国不得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各国不得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并不排除合法使用武力。在自卫、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行动、争取民族独立的组织抵抗殖民主义镇压等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参见程晓霞、余民才主编:《国际法》,4版,第二章第二节,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