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实务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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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插接式防倒烟止逆阀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请求人:陈××

住址:

代理人:

被请求人一:A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请求人二:周 ××

住址:

案由:“插接式防倒烟止逆阀装置”(专利号:ZL200920000033.0)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2013年10月9日,请求人陈 ××就其“插接式防倒烟止逆阀装置”(专利号:ZL200920000033.0)实用新型专利与被请求人一A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13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组成合议组,并向被请求人一A公司发出答辩通知书及请求书副本。2013年10月21日,被请求人一寄交答辩意见。2013年11月27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被请求人一的法定代表人周 ××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陈 ××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局提交追加被请求人请求书以及追加理由陈述书,请求追加周 ××为第二被请求人。本局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请求人二周 × ×发出追加被请求人请求书、追加理由陈述书及请求书副本。被请求人二未在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陈 ××称:本公司是“插接式防倒烟止逆阀装置”(专利号:ZL200920000033.0)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两名被请求人在淘宝网网店上许诺销售、销售“皇冠油烟机止逆阀逆止阀倒油烟阀磁性ABS”(以下简称止逆阀),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查明侵权事实、依法做出处理,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插接式防倒烟止逆阀装置”(专利号:ZL200920000033.0)的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用于证明请求人是涉案专利专利权人;证据2:请求人从淘宝网网店卖家信息为“昵称:周 ××”“真实姓名:周 ××”“联系电话:010-85383485”的卖家购买3只止逆阀的淘宝网网店销售、物流页面打印件,订单号为428529489690995,运单号码为1700060273009,口审时现场开封该运单快递物件,内有产品装置,用于证明两名被请求人在淘宝网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证据3:(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2062号公证书复印件,用于证明被请求人一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一称:销售产品的淘宝网网店并非是A公司网店,淘宝网网店的卖家是周 ××个人,不是被请求人一,被请求人一没有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淘宝网网店销售的产品是他人专利产品。被请求人一提交了证据1:申请号为201220242510.6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文本复印件,用于证明销售产品是他人专利产品;证据2:送货单2页复印件,用于证明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

被请求人二在口头审理时称:淘宝网网店是周 ××在2006年注册的个人网店,2007年开的网店,以自己的名义销售了该产品。销售的产品是他人专利产品。被请求人二提交了证据1:申请号为201220242510.6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文本复印件,用于证明销售产品是他人专利产品;证据2:送货单2页复印件,用于证明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

经审理查明:

请求人是“插接式防倒烟止逆阀装置”(专利号:ZL200920000033.0)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插接式防倒烟止逆阀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1)、止逆阀(2)、变径(3)三个部分,止逆阀(2)的一端与底座(1)相连接,另一端与变径(3)相连接;所述的止逆阀(2)呈圆筒形,由阀体和风门(5)组合构成;止逆阀内腔装有一整板式金属风门(5),该风门(5)由一根定位轴(6)固定在阀体内,风门(5)绕定位轴(6)做开启和关闭运动;所述的底座由方板和圆筒组成,呈前后相通的空心套状;所述的变径(3)也呈前后相通的空心套状。”口审时,现场开封运单号为1700060273009的快递包装,内有三只止逆阀装置。该止逆阀装置用来防倒烟,止逆阀装置为插接式,包括底座、止逆阀、变径,止逆阀一端和底座相连接,另一端和变径连接,止逆阀呈圆筒形,由阀体和风门组成,止逆阀内腔装有一整板式金属风门,风门由一根定位轴固定在阀体内,风门绕定位轴做开启和关闭运动,底座由方板和圆筒组成,呈前后相通空心套状,变径也呈前后相通空心套状。被请求人二在淘宝网开店许诺销售、销售了该止逆阀装置。以上事实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口审笔录、证据2等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

1.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被请求人二周 ××许诺销售、销售的止逆阀装置与请求人陈 ××的“插接式防倒烟止逆阀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涉案止逆阀装置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2.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请求人二周××在淘宝网店上许诺销售、销售止逆阀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未显示淘宝卖家与被请求人一是同一主体;证据3显示的被请求人一的销售页面上的产品视图不能反映产品全部构造,无法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比对,因此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3不能证明被请求人一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二周 ××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陈 ×ד插接式防倒烟止逆阀装置”(专利号:ZL200920000033.0)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驳回请求人陈××对被请求人一A公司的处理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1月7日


二、本案解析


(一)本案受理合法

由于请求人提交了证明其享有有效专利的证据,被请求人一涉嫌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相关网购及快递凭证,相关网购行为的公证书,因此,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受理该案并向被请求人一送达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

在口审之后,没有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对于请求人追加被请求人并提供相应理由的,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应该予以准许,并通知被追加的被请求人。

(二)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合法

本案中,专利行政机关从请求人提交的相关网购凭证、快递单、有关网购的公证书,以及口审时当场拆封的网购所得的快递件,并且被请求人二也没有否认该快递件是其网售发出,没有提出请求人通过拆封重新包装等手段调换其所销售的物品的前提下,认定相关物品就是请求人从被请求人二周 ××处网购所得的做法是符合逻辑和法律规定的,也是顺应了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和时代发展需要的,是值得赞许的。

在被请求人以实施的是他人专利而不是请求人的专利为理由抗辩的情况下,对被控产品和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进行各自的技术特征划分,并将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请求人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比,得出被请求人二周 ××许诺销售、销售的止逆阀装置与请求人陈 ××的“插接式防倒烟止逆阀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的结论,据此认定被控产品落入了请求人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本案执法必须实施的内容和不可缺少的环节。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本案中侵权人的认定及相应处理是合法正确的

本案中尽管被请求人二是被请求人一的法定代表人,但在法律上他们是不同的主体,法定代表人所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业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所致的权利义务都由其个人承担。由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淘宝卖家与被请求人一是同一主体;被请求人一的销售页面上的产品视图不能反映产品全部构造,无法与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比对,因此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请求人一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同时被请求人二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也没有证明或者指证被请求人一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驳回请求人对被请求人一的请求是正确的。

(四)对被请求人以实施的是他人专利技术进行不侵权的抗辩应该进行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本案还需判定被请求人二销售的落入请求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本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被请求人二提交了申请号为201220242510.6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文本复印件,用于证明销售产品是他人专利产品。此时就要判断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是否在请求人的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如果该他人专利的公告日在请求人的专利申请日之后,构不成请求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就没有必要审查该他人专利与请求人专利的关系,及被请求人产品与该他人专利的关系。因为在此前提下,不论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被请求人二都构成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执法机关都应该应请求人的请求责令被请求人二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行为。

如果该他人专利的公告日在请求人的专利申请日之前,该他人专利就有可能构成请求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被请求人二就有可能构成现有技术的抗辩。此时执法机关需要进一步比对被请求人二所销售产品的技术方案与该他人专利的技术特征。如果被请求人二销售产品的技术方案被该他人专利的技术方案涵盖或者实质涵盖,则被请求人二的现有技术的抗辩成立,就不构成侵权,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本案处理决定书中对被请求人二的这一可能构成现有技术抗辩没有回应是有一定欠缺的。


三、本案点评

本案特点是:请求人不像通常的那样,通过公证书来证明其从被请求人实体销售场合购买侵权产品的事实即所购买产品的特征,而是通过提供淘宝网网店销售、物流页面打印件并提供相应订单号的快递物件用以证明请求人从被请求人处购买产品的行为。用口审时现场拆封快递物件的方式来证明所购买的产品特征。

这是顺应时代潮流对法律规定的创造性运用,对专利权人维权具有启发意义。本案中被请求人提出的其实施的技术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以此主张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进行其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