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义
古代国家的统治形式主要是君主制,而西方的政治理论大都推及亚里士多德的多种政体学说,其实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理解,只限于希腊一隅。希腊在小国寡民的条件下,出现了各种政体,所以他提出了三种政体和三种变态政体,可是世界古代史上政治组织的主流是君主制,而后来希腊、罗马的发展也都归于君主制,所以我们应该从君主制出发讨论问题。
君主制简单说来就是一人独裁的政权,君主是国家大事的最后决定者,我们现在说的君主握有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大权,是现代人的认识,古代并没有这样的区分。亚里士多德从城邦制出发,谈到君主制的变种是僭主政体。他由于受到波希战争的影响,说波斯的统治类似于僭主统治,是专制统治,这样君主制比僭主制优越,也就是比专制优越。亚里士多德的君主制,是从城邦出发来讲的,后来的西方学者根据这一路径,也区分君主制和专制,所以他们说的君主制或者是城邦式的,或者是封建(狭义的封建)君主制。他们在并不了解西欧以外国家政体的情况下,就已经把它归之于专制统治了,这就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由来。之后里程碑式的看法是前面指出的孟德斯鸠、黑格尔、魏特夫,对东方专制主义的理论化。直到今天,所谓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安德森的《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也是这一看法的典型之一。
这里说的专制主义是指一种政体,一种政治组织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国家体制。这种政体应该有下列特征:一是在这些国家里,名义上由君主一人进行统治,君主享有最高权力;二是已经形成相对独立于宫廷的官僚机器,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三是建立了由国家(君主)指挥的军队,成为保卫国家和进行扩张的有力工具;四是形成了有效的财政系统,以支持官僚与军队的存在与运转;五是人民不受地方贵族、地主的控制,由政府直接管理广大的“编户齐民”。当然,专制制度在各国形成的时间不同,存在的时间也或长或短,发展的过程也不一致,这些总结只是大致情况。
专制主义统治在古代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是合乎当时的社会条件的,这种条件简单说来就是农业生产为主,生产力不够发达,商品经济相对弱小,为了维持内部稳定和对外保卫或扩张,需要统一的政府力量管理。因而专制主义是一种进步,它的进步性表现为:一、社会比较安定,虽然地方割据势力在专制统治下也并不能完全绝迹,但相对来说割据势力活动受到限制,政府运转作用加强,盗匪、恶霸势力受到削弱。中国历史上的打击豪强、铲除兼并之家就是最明显的例证;二、在政府有效管理的条件下,人民生活比较安稳,能够利用当时的生产力,改善自己的生活水平。如果不是遇到特别情况,税收负担应该不会太高,起码是有规定数量的,剥削有一定限度;三、工农业生产、商业具备了更好的发展条件,或者直接受到国家、政府的提倡与指导,法国路易十六时期大量发展官方工业,彼得大帝学习西欧国家,推进本国改革,使俄国的生产有了很大发展。中国的官方工业一直是全国生产技术最先进的创造者,许多发明、发现都由之而来;四、文化、教育事业受到国家的提倡和支持,具备了有利的发展条件,呈现繁荣景象;五、在有效的政府主导下,能够举全国之力办大事,出现了许多有利社会发展的工程,如中国的长城和运河、罗马的大道和引水管道、俄国的圣彼得堡的修建等。
专制主义不是无限王权,而是有限王权,虽然它在各个国家受到的限制不同,但是它大致上都受到法律的限制、习俗的限制、官僚机构的限制,各种社会力量的限制,特别是下层人民反抗力量的限制,所以它并不能随意作为。历史上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统治者一人取得绝对的权力,不受约束,不受限制,可以为所欲为(当然也还是受他所处的时代条件限制的)的情况。但这和当时的政体没有太大关系,君主制、共和制、城邦制,甚至民主制、民主集中制下,都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我倾向于把这种情况称之为个人独裁,而不是一种政体。
当然,作为古代的一种统治形式,专制政体下君主、皇帝具有独断权力,英明君主高瞻远瞩,会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做出重大决策,加速社会发展,使国家、人民享受好处。这些君主往往事必躬亲,宵衣旰食,像路易十四、彼得大帝、朱元璋,都是这样的帝王。但独断的君主也往往会因为个人好恶决定政策,造成许多消极后果,甚至造成很大破坏。这也是我们在评价专制主义统治时必须看到的。
东方专制主义者区分东西方专制,首先就是说西方君主制由君主与臣民的契约建立,而东方没有这样的契约。我已经指出,西方的王权契约论,开始于西欧中世纪教权与王权斗争时期,到宗教改革新教与天主教斗争时更为热烈。这时在天主教统治下,王权神授思想已经成立,人们都相信王权是神授的,是来自上帝的,可是教会为了抬高自己的地位,主张世俗权力由教会权力而来,教权高于王权。当时出现了一本名为《论反抗暴君的自由》的小册子,说国王是由上帝和人民设立的,设立时存在着两个契约,一个是由上帝、国王、人民订立的,另一个是由国王和人民订立的。前者的义务是虔敬,后者的义务是公正,即国王应该对上帝虔敬,对人民公正。如果国王不能公正地对待人民,那就会变成暴君,人民有权起来反抗,甚至废黜他。[136]在斯图亚特王朝和英国革命时期,王权契约论成为各派斗争的一个焦点,保王派认为英国王权由诺曼征服而来,所以建立了专制王权,王的意志就是法律。反对国王的一派则引用像加冕誓词等来说明王权契约的存在。思想家霍布斯则用契约论来论证专制王权的起源。他说为了防止原始状态的混乱,大家订立契约,每个人都授权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这个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主权者大权在手,大家只能心甘情愿地服从,否则便是不义。18、19世纪,西欧关于王权契约论的说法很多,大都是用来证明西方民主的起源的。[137]其实,王权契约论是西欧政治理论中的一个虚构,没有事实证明国王和臣民之间曾经存在过什么契约。社会科学的发展,已经证明人类在国家形成之前并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组成为氏族、部落的集体,所以根本不可能一个个地订立什么契约或者和国王订立契约。这只不过是西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影响下的产物,今天我们完全用不着为这一虚构而相信东方专制主义的邪说了。
区分东西方专制的第二个重要论点,就是西欧贵族势力强大,和国君分庭抗礼,东方国家没有这样的贵族,有的就是奴才式的官僚。西欧国家是到了专制时代才有官僚的。强大的贵族是西欧民主的源头之一,像英国的大宪章那样。从历史上看,无论在哪个国家,严格区分贵族和官僚都是困难的。西方学者从封建国家的思维出发,认为封建时代没有官僚,国君被政治、经济独立的贵族包围。我已经指出,像英国的封建时代,官僚体系不仅存在,而且有相当良好的组织和运行机制,[138]其他国家也差不多。充任官僚的人,大多数是贵族。作为独立性强的贵族,当然和国王有矛盾的一面,但是他们同是统治阶级,基本的利益是一致的,矛盾终归是次要的。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发达,但是也有士族存在,也有作为独立割据势力的藩镇、封建亲王等。
西欧贵族势力,无疑比中国古代的强大,在它进入专制统治时,地方政治组织四分五裂,中央集权不够,直到资产阶级革命才消除了这些危害。但是贵族强大和所谓“民主”没有什么联系,英国的大宪章是一个封建文件,是封建主向国王要求肯定或恢复其特权的文件,和民主自由没有关系。[139]
西方学者区分东西方专制的第三个重要论点,是说东方的专制不受法律限制,西方的专制王权仍然受法律的限制,仍然受中世纪时王在法下的传统影响。例如英国都铎王朝时期,国王要得到议会同意才可以制定法律。法国也有巴黎高等法院对国王立法的限制,国王的立法要经过它登记方才有效。不过在专制王权时代,这些限制只是徒具形式而已。英国都铎王朝时,在不召开议会的情况下,国王就可以在咨议会上制定法律,这种法律被称为宣示(proclamations),在伊丽莎白统治的540个月里,她制定过几百件这样的法律。[140]而在法国,据16世纪的塞思尔所说,巴黎高等法院登记国王的法令,不只具有消极意义,它还使国王的法令更有权威,更利于统治的稳定。[141]这就如我国古代的中书、门下起的作用一样,“驳正违失”,使君主的决策更适合具体情况,利于统治。东方的专制一样也受法律等的限制,以中国古代来说,古代的帝王、皇帝,按照传统,都必须遵守礼的规定,不能违反。而礼在中国古代,就是自然法,就是限制王权的一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