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WTO争端案例
在TRIPS协定之前,WIPO所管辖的公约(比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罗马公约》都存在两个主要的缺陷。一是缺乏具体的执法规则;二是缺乏有效的、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可以诉诸国际法院解决,但由于国际法院审判时间过长,其约束力也有限,各成员并不愿将知识产权争端案诉诸国际法院。
迄今为止,WTO知识产权争端案共29起,而有关知识产权执法争端案只有7起。(1)美国诉丹麦影响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案(DS83)[54]。1997年5月14日,美国就丹麦未能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民事程序中的临时措施提出磋商请求。2001年3月20日,丹麦议会通过《司法组织法》修正案,授予相关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执法的民事诉讼中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2001年6月7日,双方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2)美国诉瑞典“影响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案”(DS86)[55]。1997年5月28日,美国就瑞典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程序中没有规定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提出磋商,1998年11月25日,瑞典议会通过修改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授予司法机关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临时措施。1998年12月2日,双方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3)美国诉欧盟“电影和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执法案”(DS124)[56]。1998年4月30日,美国就希腊50%以上的小规模电视台经常播放未经授权的电影而导致知识产权执法不力向欧盟提出磋商,磋商请求后不久,希腊即制定相关法律关闭侵犯知识产权的电视台。2001年3月20日,双方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4)美国诉希腊“电影和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执法案”(DS125)[57],案情经过和解决方案与DS124相同。(5)美国诉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DS362)[58],2007年4月10日,美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与程序详解》第1条、第4条以及TRIPS协定第64条规定,请求与中国就其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问题进行磋商,美国此次申诉包括三项诉求:一是对在中国境内还未被授权出版或发行的作品拒绝提供保护问题;二是被中国海关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处置问题;三是中国现行法律有关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刑事程序和门槛问题。2007年9月25日,专家组成立,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报告向WTO各成员公布,2009 年3月20日,DSB召开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组报告,美国表示不上诉并要求通过该专家组报告,中方也就此发表声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审议通过了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专家组报告。(6)印度诉欧共体和荷兰“扣押转运通用药品案”(DS408)。2010年5月11日,印度就荷兰海关扣押国境转运通用药品一案,向世界贸易组织请求磋商。(7)巴西诉欧共体和荷兰“扣押转运通用药品案”(DS409)。案情经过与DS408相同。
除此之外,在与TRIPS有关的争端案中,涉及知识产权执法条款的还有1999年7月8日欧共体诉美国“《198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条”、2000年1月12日欧共体诉美国“1930年关税法”及其修正案第337条、2000年5月30日美国诉阿根廷“有关专利和测试数据保护的某些措施案”以及2003年4月17日澳大利亚诉欧共体“有关农产品和食品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案”。
有关知识产权执法争端案
从上表可以看出,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7个争端案中有5起是由美国提起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印度和巴西最近才开始主动提起诉讼。自1996年知识产权争端开始运行,美国企业界代表就把实施TRIPS协定作为一项政治意志的测试,即要“选择一定能赢的案件,提起第一批诉讼,形成第一批成功的例子,这是一个战略问题。”[59]因此,美国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率先提起争端并获得了满意的结果,头4起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争端案都未成立专家组,被诉方往往通过修改自己本国的法律或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满足美国的要求,只有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案中,专家组成立。另外,如果注意一下提出磋商请求的日期,就会发现都在4、5月,每年的4月初,美国贸易代表都要作出贸易评估报告,美国有关企业、协会等利益攸关方把自己搜集到的各个国家侵权情况报告给贸易代表办公室,贸易代表办公室会对相关报告作出回应,比如有关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案,2007年4月9日,美国代表苏珊·施瓦布在华盛顿宣布,将于4月10日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分别向WTO提出两起申诉。[60]美国充分利用WTO知识产权争端机制,避免过度使用301条款,可以缓解使用301条款的压力,同时又可利用国际制度,实现自己的利益。
涉及知识产权执法条款的争端案
从上表可以看出,除美国以外的其他WTO成员也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利益。与TRIPS协定有关的涉及知识产权执法条款的争端案,并没什么太大特点或规律可循,各成员在提起WTO争端案时,往往会提起尽可能多的诉讼请求,以获得更大的胜算。不过,综观表1和表2,也可看出,针对知识产权执法条款的案件多涉及第41条、第42条、第50条和第61条,即有关执法措施应“有效”和“公平合理”(第41、第42条),应提供充分有效的“临时措施”(第50条)以及提供符合TRIPS协定“刑事程序”。与GATT (1994)争端案相比,有关TRIPS执法条款的案件数量很少,而且大多是发达国家之间的争端。随着当前假冒盗版行为日益猖獗,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成为发达国家日益关注的焦点,有必要加强对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的研究,这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51页。
[2]洛克:《政府论》(下篇),中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4页。
[3]同上书,第20页。
[4]Peter Drahos,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td.,1996,p.43.
[5]洛克:《政府论》(下篇),中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6页。
[6]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2页。
[7]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兼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第58页。
[8]冯晓青、刘淑华:《试论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62页。
[9]李永明、吕益林:《论知识产权之公权性质——对“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补充》,《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年7月,第60页。
[10]孙海龙、董倚铭:《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解读和反思》,《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第77页。
[11]冯晓青、刘淑华:《试论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68页。
[12][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
[13][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6页。
[14]孙国华、杨思斌:《公私法的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第102—103页。
[1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16][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17]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9—100页。
[18]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兼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第62页。
[19]龚刚强:《法体系基本结构的理性基础——从法经济学视角看公私法划分和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法学家》2005年第3期,第44—45页。
[20]孙国华、杨思斌:《公私法的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4期,第107—108页。
[21]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兼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第62—63页。
[22]郑成思:《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法学》2004年第9期,第83页。
[23]邓建志:《WTO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2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25]朱谢群:《创新性智利成果与知识产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13页。
[26]梁兴国:《卡拉OK版权收费之争与知识产权中的公权问题》,《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49页。
[27]陈建民:《从卡拉OK收钱看公权介入的必要性》,《法制日报》2006年11月16日。
[28]胡健:《让当事人意思自治主宰K歌收费》,《法制日报》2006年11月30日。
[29]Draft Agreement on Measures to Discourage the Importation of Counterfeit Goods,31 July 1979,GATT Doc.No.L/4817.
[30]Draft Aqreement to Discourage the Importation of Counterfeit Goods,18 October 1982,GATT Doc.No.L/5382,The Draft Agreement was Redistributed as Document MTN,GNG/NG11/W/9 of 25 June 1987.
[31]十国分别是阿根廷、巴西、印度、埃及、古巴、尼加拉瓜、尼日利亚、秘鲁、坦桑尼亚和南斯拉夫。
[32]苏姗·K.赛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董刚、周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页。
[33]苏姗·K.赛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董刚、周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34]J.H.Reichman,“Enforcing the Enforcement Procedures of the TRIPS Agreement”,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7,1997,p.343.
[35]OJ L 157,30.4.2004,Directive 2004/4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29 April 2004 on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s corrected and republished in OJ L 195,2.6.2004,Article 20 (1) .
[36]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37]WTO-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Publ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Leiden,Boston,2009,p.760.
[38]TRIPS第41条第1款。
[39]TRIPS第41条第3款。
[40]TRIPS第41条第2款。
[41]WTO-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Publ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Leiden,Boston,2009,p.369.
[42]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70—171页。
[43]TRIPS,第41条第2款。
[44]TRIPS,第41条第3款。
[45]TRIPS,第41条第5款。
[46]TRIPS,第65条第2款。
[47]TRIPS,第67条。
[48]TRIPS,第53条第1款。
[49]TRIPS,第53条第2款。
[50]TRIPS,第55条。
[51]TRIPS,第56条。
[52]TRIPS,第58条(c)项。
[53]TRIPS,第41条第5款。
[54]Denmark-Measures Affecting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WT/DS83.
[55]Sweden-Measures Affecting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WT/DS86.
[56]European Communities-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or Motion Pictures and Television Programs,WT/DS124.
[57]Greece-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or Motion Pictures and Television Programs,WT/DS125.
[58]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WT/DS362.
[59]Levy,Charles S.,“Implementing TRIPS-A Test of Political Will”,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Vol.31,2000,p.794.
[60]另一起案件是美国诉中国“影响出版物和娱乐用音像制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的措施案”WT/DS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