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懂法:公民必备法律常识(七五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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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有哪些区别?

情景再现

小王、小张、小李三个男生从小关系就很好,不仅因为他们是同一个大院子里的邻居,更巧合的是他们三个人生日都是7月5日,基本上每年都会一起过生日,每次过生日,整个院子可热闹了,充满了欢声笑语。今年,小王19岁上了大学,小张17岁因为家境不是很好高中没念完就踏入社会挣钱养家了,小李15岁上初三。今年的生日不同往常,因为这是小王第一次离开他们所生活的城市去到外地上大学,但是生日适逢暑假,他们还是约定好一起过。与往年不同,他们今年不选择在院子里和家人一起过生日,而是三个人自己出去过。生日当天,小张刚好领到了工资,于是由他请客一起到烧烤店痛快地喝上一顿。因为太尽兴,三个人喝了不少,就在此时,小李与邻桌的食客发生了口角,小张觉得小李受到了欺负,挺身而出,小王见状也冲上去,于是三人与邻桌二人大打出手。后烧烤店报警,警察及时制止了场面的恶化,邻桌二人受伤较为严重。后因为赔偿事宜,闹到法院。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王已年满18周岁,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小张虽未满18周岁,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他已经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小李是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小李依法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定由小王、小张以及小李的父母赔偿邻桌二人遭受的人身损害相关损失。

法官提示

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有三种划分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三种不同的主体可以从事的民事活动不一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未成年人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情景再现

小杰今年11岁,妈妈烧得一手好菜,所以小杰长得胖乎乎的。有一天放学回家,饥肠辘辘的小杰刚到门口就闻到了家中厨房飘来的香味。妈妈已经烧好了两道他最喜欢的菜,红烧肉和西红柿炒鸡蛋,妈妈还正在做他最喜欢的糖醋鱼呢,就在这时,妈妈发现家里的醋不够了,于是要小杰下楼去买瓶醋,小杰迅速买回来以后,妈妈发现买的醋是白醋不是黑醋,于是找到小卖部要求调换,但是遭到了小卖部的拒绝。妈妈称,小杰还没有成年,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买醋的行为在得不到自己追认的情况下无效,要求小卖部退钱。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小杰才11岁,但是对一个11岁的未成年人来说,购买醋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理应有效,所以小杰妈妈的说法不正确。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未成年人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情景再现

小菡今年七岁,妈妈平时会把私房钱藏在床头柜的台灯座里面,妈妈的这个小秘密被小菡无意中知道了。有天周末,小菡父母不在家,她独自一人在家看电视,当地电视台正播放电视购物,刚好是小菡最喜欢的迪士尼玩具系列,于是她拨通了电视购物的电话。小菡装着妈妈的声音有模有样地订购了这套售价1888元的玩具套装,一个小时后,货送到了,小菡从台灯座里拿出了2000元钱支付了货款,并说妈妈在洗手间,是妈妈打电话帮她购买的。妈妈回来后知道了这件事,找到购物台要求退货,但是遭到了拒绝。妈妈称,小菡是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订购玩具的行为在得不到自己追认的情况下无效,要求电视台退钱,但遭到了电视台的拒绝,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小菡才七岁,依法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价值1888元玩具的行为在得不到法定代理人即父母追认的情况下,购买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小菡的购买行为无效,购物台为小菡妈妈办理了退货。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太小,没有意识能力,还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小菡才七岁,对于购买1888元玩具的行为不能独立进行,所以法院依法判定此行为无效。但是并不是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的任何民事行为都无效,纯属接受利益的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并不当然认为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