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
农业合作社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郭书田[1]
(一)
自农业合作社的理论诞生以来,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最早发源于19世纪的欧洲空想社会主义,即英国的欧文和法国的傅立叶与圣西门。他们在不触及资本主义的阶级本质和社会制度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合作社解决农业发展与农民的问题。在英国创办的先锋合作社,是合作社理论最早的一次实践,它创立了罗虚代尔原则,成为合作社的基本依据,其要点为:一是入退社自愿自由;二是一人一票制;三是在纯收益中留有公共积累;四是利润的二次分配(返还);五是在退出时不能带走形成的公共财产。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其来源之一是空想社会主义,并改造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农业合作社在全球范围广泛发展起来,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阵营,在改变了资本主义和私有制以后,农业走上了集体化公有制的道路;另一类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由社会民主党执政的一些欧洲国家,在不改变私有制的情况下,把个体的农民组织起来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在苏联解体和东欧发生剧变以后,前一类集体化的农业随之瓦解,基本上恢复了私有制,开始重新建立新的合作社。后一类由于各国自然与社会发展条件差异甚大,合作社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状态。在美洲与大洋洲的国家,由于地多人少,在农场主经营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建立大型的合作社,实现了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机械化,以较少的劳动力经营大面积的土地,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极大地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商品率和劳动生产率,成为农产品出口大国,由于这是以石油为基本原料与动力,其被称为“现代石油农业”。在欧洲多以畜牧业与园艺业为主,实行高度集约化经营,被称为“精细农业”,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在亚洲,由于人多地少,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把农民组织到合作性的农协中,多为综合经营,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在非洲和中东一些沙漠化地区,干旱少雨,以以色列为代表,把农民组织到合作社,称为“基布茨”,采取高投入的办法建立“设施农业”,也就是“人工气候室”,改变了“靠天吃饭”的局面,实行多熟制,使农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由于需要有巨大的投资,这种模式发展缓慢,覆盖面小。
综观全球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其特点是:第一,从经营内容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为专业性;另一类是综合性。第二,从产业结构看,从单一生产初级产品经过加工向生产最终产品发展,即“从田头到餐桌”,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之路。第三,从农业功能看,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向包括生态功能、能源功能、文化功能、休闲功能在内的多元化功能发展。第四,从合作社成员看,从单一的农民社员向多元的股东发展,由一人一票制向一人数票制发展。第五,社员除了按生产的产量分配外,增加按股的资本分配。第六,在合作社内部建立为自己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库或合作基金会,为社员提供低息贷款。第七,政府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尊重合作社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在财政、税收、金融以及法规等方面予以有力的扶持。第八,在合作社内部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治理机构。
(二)
我国的农业合作社起步不晚,其间走了曲折的道路。在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的文化与科学技术的传入,中国在传入遗传育种、化学肥料和农业机械“三大技术”并开始出现现代农业萌芽的同时,也传入了合作社的农业组织的理念与经验。早在20世纪30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在完成土地革命以后随之建立了劳动互助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犁牛合作社,颁布了相关的法规。在国民党统治下的白区,在城市建立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为宗旨的消费合作社的同时,一些从国外回来的知识分子,在农村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如乡村建设派的代表人物梁漱溟在山东邹平县建立棉花合作社,以县为单位,并与晏阳初在河北定县举办的农民教育结合起来,推进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受到农民的欢迎。但这些努力由于“三座大山”的压迫而以失败告终。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革命,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使农业迅速恢复到抗日战争前1936年的水平。这时农业是“私有私营”。接着中国共产党不失时机地把农民组织起来,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从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到固定性常年性互助组,进一步发展到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相应的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被称为“半社会主义”,这时是“私有公营”。但时隔不久,在初级农业合作社尚未巩固的情况下,中央犯了违背自愿互利原则、强迫命令和急躁冒进的错误,急速地把初级合作社改变为土地、牲畜、大型农具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的高级农业合作社,供销社变为供销部成为第二国营商业,信用社变为信用部成为农业银行的附属物,农民变成单纯挣工分的劳动力,这时是“公有公营”,被称为“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接着在“大跃进”中,将高级农业社转为“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制度(即将土地、牲畜、农具、劳力固定到生产队),在更大范围“公有公营”,认为人民公社是通向共产主义“天堂”的桥梁,实际陷入空想农业社会主义,持续了20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农村为突破口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农民以极大的勇气突破一个又一个“禁区”,实行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势如破竹,使人民公社解体,在建立乡镇政府以后,在村一级由农民创造了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干部中存在“谈合作色变”的思想顾虑,未能把真正的合作社建立起来,中央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这时可称作“公有私营”。直到十七届三中全会把统一经营与分户经营的关系作了明确的阐述。在此期间出现的问题有:一是在人民公社解体后未能及时地把真正的农业合作社重新建立起来,有些地方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村,成为“空壳村”;二是供销社基层变为私营个体企业,县以上的联合社成为国营商业;三是信用社异化为商业性金融组织;四是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合作基金会,由于管理不规范而被取缔,农村合作金融成为空白;五是土地的发包与管理,由于合作社未能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出现了新的政社不分;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土地承包的经营管理权的为村民委员会,相当于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实际上把“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核算单位由生产队(相当于村民小组)过渡到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是“穷过渡”的延伸,增加了农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难度;七是在减轻与消除农民负担中,把乡镇的“五项统筹”与村的“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也免掉,有些无经济实体的“空壳村”,村干部工资由乡镇政府支付,改变了村民自治的性质,村庄实际上成为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八是一些村办企业是由农民(包括资金、劳力)投入创办起来的,在经营管理上作为主体的农民未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九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过程中,耕地大量减少,出现了“三无农民”(无地、无社会保障、无最低生活费),城乡差别扩大,二元结构加剧,农民处于弱势状态,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十是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垄断土地的一级市场,直接经营二级市场,获得巨大的土地差价收益,成为其第二财政来源。以上这些问题,都与缺少农民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有很大关系。
为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此,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发展起来。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专业合作社50多万个,入社农户4000多万,占农户总数的16%。其特点为:一是涵盖农林牧渔各个产业,具有当地自然与人文资源特色。二是跨社区发展。包括跨乡镇、县、市、省,甚至跨国。三是“从田头到餐桌”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也就是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增加了农业附加值。四是与城市以及国外的“三资”企业合作,建立“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五是在村社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成立县及县以上的联合社,在更大的范围联合起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力、抗御自然风险能力以及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六是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实行民主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七是坚持土地“三不变”(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农业用途)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八是推行生态农业,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确保食品安全,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良性循环。九是在合作社内部,实行以工补农、建农、促农的措施,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增强抗灾能力。十是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与出路问题,增加其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
值得重视的是在发展专业合作社的同时,出现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两种新的形式。前者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既有转包性收入,又有土地入股增值的分红收入,两者都属于财产性收入。后者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办企业的经营权量化到社员身上,使农民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社员(劳动者)又是股东(有产者),不仅在经济上使农民与合作社增强了凝聚力,形成利益共同体,而且在政治上使农民能够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包括知情话语权、决策参与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民主监督权、管理人员选择权等六项权利,也就是马克思讲的“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使农民成为“联合体里的自由人”。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与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加强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组织基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在合作社发展中要重视并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和任何形式剥夺。如“以土地换社保”以建立新农村为名,强迫农民住楼房,收走宅基地等。二是严格走持续发展的道路,制止农业的面源污染特别是重金属污染,确保食品与生态安全。三是依靠自己的积累兴办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事业,在居住、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缩小城乡差别,为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作出贡献。四是加强与教育、科研部门的合作,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和劳动者素质,建立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农民队伍。五是调整政府职能,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加大对合作社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治体系,依法保护合作社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1] 郭书田,农业部原政策法规司体改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