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杀的定义
自杀或许有“基因”的影响,但是从筛检基因下手,进而测量基因发作的历程、激发条件与日期的预测,却非当代人类能力所及的路径。自杀或有童年的“原始创伤”经验,或有由小而大发展历程的“气质”性因素或“心向”。但以时间序列,向后倒推来归因的“事件归因”模式,却也无法从“撞针事件”,直接联结(或还原)到哪一个或数个“原点事件”。因为没人知道化约的时点,到底该停留在哪里才对。所以,人格分类、自杀原因分类、自杀时间、地点分类、自杀方式分类,以及自杀年龄、职业、性别、血型、星座、排行、婚姻、地理等分类,也都无法用于自杀之防治与治疗。当我们把这些外显现象和生理现象剥离之后,就可以从心理学的观点,把自杀当做人类遭受心理创伤后特化的反应性行为。因此,人类共相“心理创伤反应模型”的建构,也就成为自杀之防治与治疗的起点。
一、心理学的观点
心理学的观点下,自杀是个体的“我的六大心理连带关系(全部或焦点关系)”,遭受长、短、急、缓之变故,而产生切断或虚位(线)化或单向化的现象(可能是实体破坏也可能是虚拟破坏);令其自我隔离于这个世界,变成一种处于孤独、脆弱、无价值感、焦躁、寂寞、怨天尤人、易受伤、易愤怒的完全内在归因的“负向自我状态”;处于这种高度六大心理创伤之身心状态下的个体,在面对生理、心理或语言、行为刺激时,所反应的自伤、自残以至自我毁灭行为称之为自杀。
二、自我观的观点
自杀的原因,不是那些内在或外在的创伤事件,更不是引起那些事件的人、物、事件、理法或环境。自杀是因为:个体对创伤事件各种实体创伤的“认知”,经由对自我身心状态的觉察,个体评定且无法接受自己是一个“不幸福的人”或“痛苦的人”或“不幸福且痛苦的人”,尤其是可预期生涯中的延续状态;当个体决定要解脱于这种“宿命”之时,所采取的足以剥夺生命的自伤行为。
三、临床心理学的观点
自杀是一种病态行为,当事人病情发作,丧失感官知觉能力,丧失理智与行为控制能力,做出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就是自杀。
以上第一和第二个观点,解释了非病态行为下,自伤、自残、意外死亡与自杀行为。第三个观点,则解释了病态行为下,自杀行为发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