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社区居民公共文化参与探析
——基于我国17个省市51个社区居民的调查分析
摘要: 本文基于对全国范围不同社区的问卷调查,就公共文化服务参与情况、公共文化服务评价与满意度、公共文化服务的期望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发现我国公共文化参与情况存在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动力欠缺、公共文化参与质量低下以及居民深入参与热情与实际参与情况之间存在差距等问题。促进居民公共文化参与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关键环节,需要居民、社区、文化场馆、政府的一致努力和行动。
关键词: 文化参与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文化权利
一 样本概况
2016年2月至3月,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开展了以“城镇社区公共文化参与人口”为主题的调研,采取分社区随机抽样的调查方式,共收回全国17个省(东部5个、中部6个、西部6个)49个社区的3499份有效个人问卷,49份有效社区单位问卷。个人问卷内容主要包括受访者基本情况、公共文化参与的频次与偏好,以及受访者对公共文化参与的认知与评价。单位问卷主要涉及该社区工作人员及收支状况、社区内文化场馆数量和举办活动频率,以及社区举办文化活动时面临的挑战和诉求。个人问卷与单位问卷基本涵盖了社区内文化参与的主要方面,因此本文以该数据为主要支撑,对现阶段我国城镇社区公共文化参与情况进行整体分析。
有效的问卷中受访者的性别比例基本相当,女性略多一些,占51.7%;年龄结构分布也较为均衡,17岁以下、18至25岁、26至35岁、36至44岁、45至60岁、61岁及以上各年龄段分别占到10.7%、24.9%、17.7%、18.4%、20.1%、8.1%;由于调研集中在城镇社区,因此在职业分布上,学生和企业员工占比较大,分别为26.1%和18.6%,农民占比较小,为5.3%,其他职业如个体工商户、公务员、教研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占比均匀,为10%左右;受访者的文化层次整体偏高,大专和本科以上学历群体占54.4%,中学和中专学历占比为40.6%,小学及以下学历仅占5%;由于受访者中学生占比较高,因此受访者中等偏低收入群体(1001~3000元)占比达38.7%,中等收入群体(3001~5000元)和小康群体(5001元以上)占比分别为22.7%和13.9%。
二 社区公共文化参与状况
(一)公共文化参与内容以休闲娱乐为主,不同群体参与偏好存在差别
从公共文化活动的内容上看,最受欢迎的公共文化活动均是休闲娱乐活动,诸如“读书看报”(43.7%)、“文化广场活动”(40.6%)以及“棋牌娱乐”(33.6%)等;而最受冷遇的公共文化活动则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知识性,如“技能培训”(15.8%)、“文博展品”(16%)以及“文体竞赛”(16.3%)和“科普宣传”(17.6%)等。这一结果也与受访者的参与目的以及公共文化场馆的参与率相一致,数据显示,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受访者达五成以上,公园和文化休闲广场的参与率最高,分别有83.6%和85.5%的受访者表示参与过公园和文化休闲广场的公共文化活动。
经卡方检验,受众的年龄、职业、收入水平、文化程度对社区居民参与文化活动的主要内容具有显著的影响。参与各场馆的男女比例较为均衡,学生、高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更倾向于选择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美术馆参观;老年群体和少年群体、初知群体和中等偏低收入群体更倾向于选择参与文化宫、公园和文化休闲广场的文化活动。
青年群体、学生群体、高知群体及较高收入群体更偏好于教育欣赏类的文化活动,如技能培训、科普宣传、文化展览、文博展品等;中老年群体、农民群体、初知群体及中低收入群体更倾向于选择休闲娱乐类的文化活动,如广场文化活动、棋牌娱乐、群众文艺表演等。
(二)公共文化参与较为便利,群众满意度较高
从居民到文化场馆的距离来看,67.9%的受访者表示前往惯常参与的公共文化场地只需要半个小时,九成以上的受访者表示一个小时以内可以到达惯常参与的公共文化场地,这表明居民距离惯常参与的文化场馆普遍较近,社区居民享受公共文化服务较为便利。调研数据显示,受访者对当前的公共文化参与环境大体上以满意为主,“比较满意”和“一般满意”居多,分别占到38.5%和37.3%,表示“不满意”的居民仅占到5.6%。
(三)公共文化参与以享有性参与为主
在公共文化参与过程中,85.6%的居民主要作为普通观众参与,曾作为志愿者、组织者和表演者参与的居民均为10%左右,表明居民对于公共文化活动以享有性参与为主。但值得肯定的是,在询问是否愿意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方式投身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时,83.6%的居民表示愿意为公共文化活动贡献自己的力量。并且,在选择深入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方式时,选择“建言献策”的居民占到受访者的55%,选择“志愿者”的占到40%,选择“捐赠”方式的占到20%。由此可见,尽管在现实行动上滞后,但我国城镇居民还是具有较强的建设性参与的主观意愿,建设性参与滞后局面之改变仍值得期待。
(四)主客观条件对不同群体开展公共文化参与的不同重要影响
从影响居民公共文化活动的因素来看,以“文化参与氛围”(51.1%)、“场馆设施及便利性”(44.3%)、“供给方式及质量”(37.7%)这些客观因素为主,同时“生活条件”(41.8%)、“文化参与成本”(33.2%)这些主观因素依然对居民有重要影响。经过卡方检验分析,对于不同群体,主要的影响因素也有所差异。对于高知群体、高收入群体,“供给方式及质量”“文化参与氛围”“场馆设施及便利性”等公共文化场馆的软硬件条件对其进行文化参与的影响更加显著;对于知识和收入程度较低的群体,“生活条件”“文化参与成本”等主观条件的局限则在更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进行文化参与的行为。
三 社区公共文化参与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居委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动力和能力欠缺
我国大部分社区建立了以供给公共文化服务为核心的社区服务中心,正如调研数据所显示,有91.7%的居民表示本社区拥有社区服务中心及文化活动空间。但是,与此相悖的是,有高达40.8%的居民表示从未去过社区服务中心,更没有体验过其中的公共文化服务。这一现状与社区居委会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时存在的动力和能力不足有直接关系。
根据我国《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然而,在当代中国,“‘两委’在实际运转中早已经脱离其基层自治组织的法理属性,褪变为国家政权的末梢环节,扮演着国家代理人的 ‘准政府’角色。”作为城市政府最终代理人及各种职能的延伸工具,社区居委会承揽了上级分发下来大量的工作任务。居委会受内部的人力、财力、权力、时间等资源短缺的束缚,对社区的事务进行选择性治理,基于自身利益选择性开展上级分发的活动,而不是以居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社区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活动都尚且存在问题,更无须谈在政府举办的文化活动之外主动承揽公共文化活动以满足居民文化需求。社区居委会的选择性治理导致了社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机制存在严重不足。
此外,目前我国社区的资金来源以上级政府的财政拨款为主,社区举办的文化活动一般是由上级政府将活动安排与资金打包一次性下发,换言之,社区内文化活动以政府安排为主,社区拥有的财务自主权为零。在对全国各个社区居委会的调研中发现,近九成社区要求政府提高对社区的关注以及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上级政府对社区财权的直接限制以及对事权的间接控制,导致了社区在举办活动时缺乏相应的能力。
(二)公共文化参与质量不高
参与质量是针对公共文化场馆及活动的参与率、参与频次、参与时间而进行的共同评价。就参与率而言,调研数据显示,九成受访者从未参与过美术馆举办的文化活动,约七成受访者从未参与过博物馆、文化馆及文化站所举办的文化活动,半数左右的受访者未参与过图书馆及社区服务中心所举办的文化活动。公共文化场馆资源被大量闲置和浪费。就参与频次、参与时间而言,居民以偶尔参与(每月三次以下)、短时段参与为主——平均每次公共文化参与时间为1小时以下的受访者占34%,参与时间为1~3小时的受访者占49.1%,仅16.7%的受访者参与时间为3小时以上。社区居民在公共文化活动参与中从各方面都表现出较为低迷的状态。
公共文化参与质量的不足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单位社区走向终结后,“单位人”蜕化成为“社区人”,新时期中的各社区内部出现了居民群体的高度分化,各群体的空间特征差异明显,而且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难以整合,城市中“身体的靠近和空间的狭小仅仅使得精神距离更加可见”。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渐淡化,从而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居民参与社区公共文化生活的动机和意愿。另一方面,长期以来自上而下的公共文化供给体系忽视了公民的文化需求,掌握公共文化服务主导权和资源调配权的政府部门,在片面追求“文化形象工程”的思路下,盲目推崇文化服务的硬件设施建设,导致“文化服务形式多样化的制度理想与政府的单一政策实践之间的隔阂始终难以消融”。随着文化产业的繁荣,居民满足自身文化需求的方式愈加多样化,单一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难以满足社区居民对文化实践的多重期许。
(三)深入参与热情与实际参与情况之间存在差距
与较为低迷的公共文化参与情况相对应的是,有83%的群众表示愿意以普通群众以外更加深入的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即以提供志愿服务、捐赠或建言献策等方式为社区公共文化活动提供自己的力量。调研数据显示,有40%的受访者表示曾以普通观众以外的方式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换言之,尚且存在四成左右的居民愿意以多种形式主动参与到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然而由于客观因素的限制,这四成居民尚未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中来。
各级政府虽然大多已经制定了动员基层民众参与社区公共活动的政策文件,但是大多偏重于较强的全局性和原则性话语,而缺乏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制度路径设计。尤其是当前社区居民存在多样化特征,群体间文化需求日益多样,各群体所适用的文化服务方式和社区参与模式均存在差异。这一方面导致社区文化工作者缺乏相关文本来具体指导居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另一方面也使居民缺乏具体的社区文化参与渠道和制度保障,制约了行动者参与的主观能动性。因而当前,在运作机制与管理方式的选择,文化服务内容与形式的选择、提供以及服务质量、绩效的评估、考核方面,社区居民的参与均非常有限。公共文化决策的参与是公民文化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涉及公共文化决策的各个领域公民的参与都是缺乏的,没有公民参与的公共文化决策缺乏了自身的民主性和合法性,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四 推进城镇社区居民公共文化参与的政策建议
(一)保障社区文化服务中心事权与财权的相对自由,建立配套考核机制
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由于其地理位置的天然优越性,理应是城镇社区居民相互沟通交流、满足精神文化需求、获得全面发展的重要场所。因而,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本身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首先应当获得强化。每一个社区基于其人口结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生活习俗等元素的差异而具有自身的特点特色,因此每个社区居民在文化需求上会形成差异,对各类文化活动的偏好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必须确保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在文化服务供给上的主体地位。
一方面,要保障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的事权自由。即处理好社区居委会的去行政化问题,明确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的重要职能是办理社区的公共文化事务和公益文化事业,协助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文化权益相关的工作。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协助完成上级政府派发的文化活动,但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的工作重点并非仅限于此,而更多地应着眼于满足社区居民的文化诉求。这就要求政府在宏观上解决好国家公共事务的分层治理问题,破解因政府工作层级不分、层层下压而导致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问题,让社区从繁重的行政性事务中脱身,拥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资源进行社区公共文化建设。另一方面,要保障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的财权自由。即解除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与资金的双向捆绑,政府除了拨付举办上级指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所需的资金之外,应综合社区人口规模的大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状况、文化供需之间的差异等条件综合评估社区所需的公共文化发展资金,赋予社区文化服务中心一定的财务自主权,让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有条件按照本社区居民的文化诉求开展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在事权、财权下放的同时,还应配套树立起以文化参与效能为导向的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管理理念,引导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由“被动完成任务”向“主动满足需求”转变。克服只管投入、不重产出、不问绩效的传统投入方式的弊端,建立“规划—预算—投入—产出—评估—反馈”绩效考评管理流程。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众参与度与满意度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的权重,针对社区内的软硬件条件、投入产出比、居民满意度和参与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在居民满意度测评过程中加强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强化社区居民对公共文化机构服务效能的过程监督,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切实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奖惩激励措施相结合,形成以考核促服务的常态机制。
(二)联动多方文化资源,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多样化供给
“当前我国居民公共文化参与,特别是公共文化场馆参与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公共文化场馆相互之间本身存在着功能和设施上的分散化、碎片化等问题;另一方面,公共文化场馆与城镇其他文化空间、其他公共空间不对接,以至于文化生活与其他日常生活衔接不畅。”随着居民文化需求日益多样化,公共文化场馆提供的单一化文化服务内容逐渐失去对居民的吸引力。这就要求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者必须集思广益,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文化资源,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多样化供给。
首先要利用好既有的公共文化资源。其一,加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的功能整合和资源互补,提升公共文化场馆功能的多样性和资源的丰富性,提高公共文化场馆利用率。根据公共文化场馆周边居民的文化层次、文化需求和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设计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实现公共文化供给效益的最大化。其二,除了公共文化场馆的公共文化资源可以互相补足以外,还可以将公共文化场馆的文化资源与周边的旅游资源、文化消费资源、娱乐休闲资源等相结合,打造多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活动,将公共文化服务融入居民的日常生活中,使居民潜移默化地形成公共文化参与的生活方式。其三,构建连接起社区文化服务中心与公共文化场馆的桥梁。由于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的数量和位置存在局限性,而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的文化资源存在稀缺性,因此亟须推动公共文化场馆总分馆制在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的落实,将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建立成以各个文化场馆的主馆为中心的社区分馆或社区联系点,形成优化整合的城镇公共文化场馆服务网络,让城镇居民享受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场馆服务。加强公共文化场馆与社区之间的双向互动,公共文化场馆为社区文化中心提供文化资源和文化人才,社区文化中心为公共文化场馆提供居民文化需求信息、宣传文化活动。
其次,充分发挥民间文化资源。居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尤其是参与文化活动的举办、文化成果的创造有很多优势。一方面,对居民个人而言,其自身的文化能力、才华有了发挥的舞台;另一方面,对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者而言,可以推动文化资源、文化服务下移,更多地创办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共文化服务。不仅如此,民间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深厚的社会基础。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扶持、资金引导,调动企业家和文化精英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图书馆、文化馆和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有效拓展公共文化服务渠道,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与优势互补。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引导为民间文化团体提供文化场所和展示平台,并通过评比奖励等形式激发民间文化团体的发展活力。最后,文化志愿者队伍是动员、组织民众参与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专业性文化服务机构在资金和人员上难以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文化需要,文化志愿者这一群体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我们应动员各类文化精英和其他热心群众成为文化志愿者,扩大文化志愿者队伍和服务范围;对文化志愿者进行集中强化培训,发挥其纽带作用;建立奖励机制,激发文化志愿者文化参与的持久力。主要是侧重于精神层面奖励,增强他们对于文化志愿者的身份认同,对表现突出的文化志愿者进行表彰、宣传,让其获得更多的社会尊重和价值肯定;开展针对文化志愿者的特色文化活动,增加其凝聚力和归属感。
(三)完善居民公共文化参与机制
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不仅需要提供器物层面的公共文化产品,而且也需要提供制度层面的文化参与机制。
首先要健全公共文化需求的表达机制,保障公民文化参与的权利,实现文化内容的供给与需求对接。“与传统文化事业体系 ‘以生产为中心’的管理体制不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种 ‘以需求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是围绕着居民的文化需求展开的,健全公共文化需求的表达机制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因此要求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者提前做好居民需求调查,在社区和文化场馆通过实地调研访谈、问卷调查以及网络平台数据搜集等方式,了解居民对文化内容的真实需求,最大限度地提供与居民的文化需求和社会发展相契合的文化服务,提高有效供给率。
其次是健全公共文化政策制定、执行和考评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机制。克拉克在其《新政治文化》一书中指出,现在正走向市民文化参与的时代,文化参与对于改变城市的公共政策相关议题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个体的富足会带来公众对非经济性诉求愈加重视,诸如生活方式、价值理念和生活环境等,不仅如此,对文化与艺术等非物质的需求也会随之增长。此外,主动参与到公共文化决策制定、执行及考评过程中也是公民文化权利的内容之一。因而必须健全居民在公共文化政策制定、执行和考评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机制。应当细化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公民文化参与的地位及相应的权利,并在公众参与的范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做出保障与促进性规定;应当依法确定公民参与的多元化通道和程序,明确公共文化服务中公众的权利、义务,把公众主体参与纳入法治保障轨道。保证政策制定、执行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完善运作机制,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因为,“只有在 ‘非官僚的权利’强大得足以控制并奖惩官僚的成绩表现时,以及政策之执行步骤能很清晰地被规制时,我们才能期望一个高水准的行政的产出的获得。”
最后是健全居民公共文化参与结果的反馈机制。现代人出于自身理性考虑,在选择是否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时,首要考虑的是参与这一行为是否能带来超过参与行为本身的利益。此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存在信任危机,导致居民在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对于自身参与所带来的作用和影响无从判断,从而影响居民的参与积极性。因此,在居民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后,应及时消化吸收居民参与公共文化建设过程中所提出的建议、监督意见、考核评价结论,并针对问题和矛盾与居民一同协商决定相应的改进和处理方案,并将方案进行及时反馈,增强居民对社区和政府的认同感、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