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与汉语句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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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句类的语用条件

4.4.1 实施言语行为的规则

塞尔(1965:221-239)把言语行为理论提升为一种解释人类语言交际的理论。言语交际过程实际上就是由一个接一个的言语行为构成的,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交际意图。塞尔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其他的社会活动一样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每当我们讲话时,我们便是在按照使用语言成分的规则施行着各种各样的言语行为。

在制约人们社会活动和行为的各种规则中,塞尔(1965:221-239)主张应该区分两类规则: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调节性规则用于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例如,礼仪规则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是独立于礼仪规则而存在的,如果违反某些礼仪规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仍然客观地存在,只是会因为违反了礼仪而相互之间显得不友好、不和谐而已。构成性规则则不同,构成性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形式。遵守构成性规则本身便构成了或产生了某种形式的行为或活动。例如,足球的规则不仅仅调节了足球比赛,而且它还创造了这种运动的可能性并对这种运动加以规定:不能用手去击球、不能抱着球跑等等,违反了这些规定,足球也就不成其为足球了。再比如象棋规则,如果马不走斜“日”,相不飞“田”,卒子未过河便横走,那么就不再是中国象棋了。总之,调节性规则是一种预先存在的活动,这种活动的存在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性规则构成且同时也调节一种活动,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塞尔认为,从文字表达上看,调节性规则的特有表达形式是祈使句形式,即用“要做……”“不要做……”来表示,例如,“开车碰到红灯要停”、“见人要打招呼”等;构成性规则常可用“将X定义为Y”或“X即是Y”这种形式表达,例如,“把球踢进对方球门即算得一分”“‘将’在对方的攻击下无路可走就是被将死了”等。

塞尔区分调节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的目的是要说明言语活动所应遵守的是构成性规则,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看作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通过语言来实施某一行为,比如命令,我们必须遵守某些规则,如果违反了其中一条规则,我们便不能有效地发出命令,我们便有可能是在提出请求、发出邀请或者是实施了别的什么行为了。(塞尔1965:221-239)